(一)工业反垄断立法
我国未专门针对工业垄断进行立法,对工业垄断行为的调整适用 《反垄断法》。此外,《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也与对反垄断作出一些规定。在反垄断基本法的基础上,加强工业行业反垄断的立法,完善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显得极为重要,也是完善我国工业反垄断立法的重要举措。
(二)工业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分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类。
1.工业垄断协议。工业垄断协议,是指工业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工业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业生产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垄断协议通常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工业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工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工业垄断纵向协议,是指经营者在向其交易对象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设定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 《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业经营者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为法律所禁止。
工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为违法行为。
工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又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法律则不予禁止。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权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形式。
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反垄断法》规定了申报制度。凡是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4.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根据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和辐射方向,行政垄断可分为横向分割市场的地区行政性垄断和纵向分割市场的部门行政性垄断。[3]地区行政性垄断,也称地区封锁,是指地区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经营者的利益,滥用地方行政权力设置市场障碍,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的行为。部门行政性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滥用其拥有的投资权、资源管理权、企业管理权、财政权等,限制和阻止本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行业经营者从事某些经营活动、限制竞争、使其支持的经营者实现垄断的行为。[4]
我国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www.xing528.com)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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