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
我国未就工业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工业领域的竞争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渊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章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渊源。再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调整竞争关系的规范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二)工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七类行为均可能存在于工业领域。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即经营者经营活动中,虚构事实,对自己的商品作虚假表示,或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工业生产领域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情形较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执法监管的重点。对于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禁止混淆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贿者是市场中的经营者,其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私下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抑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便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当然,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此外,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工业领域的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产品、服务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是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该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法,但若超出一定的限度或者被经营者不法利用,则会成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www.xing528.com)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颁布和实施)第3、4、5条对有奖销售的禁止情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诋毁商誉行为。在法律上,商誉是指客户、消费者等公众对经营者综合性的积极评价。商誉是经营者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的无形资产。如对自然人的名誉予以保护一样,法律对经营者的商誉也予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于诋毁商誉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实施。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专门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步出现。这类行为为互联网领域所特有,系经营者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违法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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