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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方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企业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方法

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众等主体对工业产品质量问题予以检查、查处、认证及检举、追究责任的一系列活动。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一)工业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

1.工业产品质量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它们依据相关法律授予的职权,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工业产品质量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职权。

3.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开展以下监督活动: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二)工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www.xing528.com)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综合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 (该标准等同于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对于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由认证机构发给相应的标志和证书,企业可在产品标识、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近些年,为发挥优秀企业的榜样带头作用,营造 “树标杆、学标杆、超标杆”的质量改进氛围,持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策划了一系列的 “质量标杆”活动。质量标杆活动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质量协会和有关质量机构共同开展。

(三)工业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司法监督也是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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