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26~32条的规定,工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www.xing528.com)
3.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其他不作为义务。根据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还负有以下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工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33~39条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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