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对标准进行了分类,该分类也适用于工业标准的分类。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重负荷车辆齿轮油 (GL—5)》等就属于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种类繁多,包括机械、核工业、纺织、民用航空、煤炭、化工、烟草等。《香料异丁酸三环癸烯酯》《包装材料用油墨限制使用物质》等便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 《供热管线有限空间高温高湿作业安全技术规程》《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就属于地方标准。
4.团体标准。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建立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由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调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为总体目标,涵盖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等改革措施。随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发布了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已失效),同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 《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201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试行)》(已失效)。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试行)》废止。培育与发展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团体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助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而创造生产力并提高我国的市场竞争力。《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将团体标准定义为 “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该定义中的团体是指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相关市场主体等。如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颁布的 《船用金属材料试样制备技术要求》(T/CANSI 1—2018)、《船用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T/CANSI2—2018)、《锚绞机试验台要求》(T/CANSI 3—2018)、《转叶式舵机试验台要求》(T/CANSI 4—2018)、《船用起重机试验台要求》(T/CANSI 5—2018)等属此类标准。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并无强制约束力。团体标准设定有助于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彰显了政府的治理能力 [2]。(www.xing528.com)
5.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 《铁路无砟轨道嵌缝材料》《铁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等就属于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是否必须强制遵守,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除上述法定分类外,工业标准还可以根据标准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如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产品储存、运输标准,工业生产安全标准,工业生产卫生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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