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领域发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日益突出,为确保我国劳动安全与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专门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专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和群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国家监察,有独立的监察系统,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监察员的任免等都由专门法规加以规定;监察机构具有广泛的监察权,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部门、团体或个人的干预。
专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主要包括:①银行、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专款专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②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按照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的计划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基层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采取措施使监督检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听取工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所属单位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责令所属单位及时改进;及时制止和纠正所属单位的违法行为等。(www.xing528.com)
群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劳动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85年,全国总工会通过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已失效)、《基层 (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已失效)和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失效)。根据这些规定,市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第3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发挥群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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