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起初是从研究工业生产中的卫生问题发展起来的,有的国家仍称之为工业卫生或产业卫生。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乃至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包括 《劳动法》《环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病防治法》,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4次修改。继 《职业病防治法》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失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失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失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已失效)以及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上述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防治生产领域的职业危害: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等等。企业必须达到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法律法规要求,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遵循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劳动卫生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www.xing528.com)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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