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是从1995年5月1日起,[20]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对于一般制造业企业,如非属于特殊工种和特殊保护人群,均可采取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二)缩短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 《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制造业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缩短工作日:①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 “三工一休”制、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的工作制和 “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的工时制度;②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2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又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和 《实施办法》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的规定,制造业企业中应对下列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算作加班加点,一般也不给予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www.xing528.com)
(四)综合计算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也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或周、月、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一般不适用于制造业企业,不过对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部分企业,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定额的判定,既有实行计时工作制的,也有实行计件工作制的。许多制造业企业愿意采用计件工作制,认为这样能确保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实行计件工作的企业,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合理确定劳动者每日或每周的劳动定额,防止出现任意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非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六)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相适应,是指劳动者每日、每周少于标准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目前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工作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目前我国制造业企业中非全日制用工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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