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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劳动法发展简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逐渐步入了现代工业的发展历程。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曾于1956年起草 《劳动法》,但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我国工业劳动法发展简介

19世纪下半叶前,我国为纯粹的农业生产国,工业生产基本不占国民经济比例。1840年鸦片战争战败后,中国跟世界的关系出现前所未见的改变。接连的内忧外患,使清政府及众多的知识分子逐渐认识到必须要改变以自强。咸丰同治年间,清政府进行洋务运动,希望能够 “师夷长技以制夷”,改良生产技术,各地先后引入外国新科技,开设矿业、工厂,建设铁路,架设电报网,培训技术人才;戊戌变法后,清政府设立了铁路矿务局、农工商局、商务局、商会等机构,推广口岸商埠,倡办实业,鼓励私人开办工矿企业,促进生产,近代工业化开始缓慢起步。1912年至1920年,中国工业年平均增长率为13.4%,1923年至1936年为8.7%。[9]

劳动法传入中国始于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早期工人阶级的出现,外国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也开始慢慢传入中国,但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首次出现并不是在清政府时期,而是在20世纪初期的北洋政府时期。[10]1923年3月29日,北洋政府农商部公布了 《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这是中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此后北洋政府又陆续制定了 《矿工待遇规则》 《煤矿爆炸预防规则》等。同时期,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 《工会条例》《劳工仲裁条例》等法规。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于同年11月完成了劳动契约、劳动协约、劳动组织、劳动诉讼、劳动救济、劳动保险共七编。后放弃采取法典形式,以单行法律的形式颁布了 《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5月1日,共产党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 《八小时工作制案》;8月,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了法律议案 《劳动法大纲》。该法案大纲共19条,全面规定了劳工的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缔结团体契约权、国际联合权、最高劳动时间限制、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禁止雇佣童工、妇女劳动保护、最低工资限制、带薪休假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劳工权益保护制度,然而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 《劳动法大纲》当时并未得到北洋政府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逐渐步入了现代工业的发展历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在社会主义工业初步发展时期,在第一个 “五年计划”时期,我国提出了实现工业化的任务。新中国对原外资企业、国民政府经营企业、民间私营企业以及手工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苏联专家的援助下,兴建了一批大型重工业企业,初步打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基础。这一时期的劳动法主要采取法规的形式,且多适用于工业企业。如1950年劳动部发布的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已失效),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 (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现部分失效),1952年当时的政务院发布的 《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已失效),1954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已失效),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已失效),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已失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已失效)和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已失效)。

然而,“大跃进”时期的路线方针造成了不利的经济后果。虽然出于备战考虑,国家在西南腹地开展了重工业基地的 “三线建设”运动,形成了一批新兴的工业城市,但随着 “文革”动荡,国家生产建设活动基本停顿,各类法律被搁置不用,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直至改革开放初期。(www.xing528.com)

至改革开放后的工业大发展时期,我国工业持续稳定发展,工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体与私营工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崛起,国有工业比重下降,开创了多元化工业经济并存的格局,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劳动法规重新开始颁布实施,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已失效)。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 《矿山安全条例》(已失效)、《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已失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失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失效)、《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失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失效)和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失效)。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失效),同年,劳动部发出了 《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已失效)。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工会法》。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失效)。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被修改)。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曾于1956年起草 《劳动法》,但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又第二次启动起草 《劳动法》,1983年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故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我国第三次起草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历史阶段,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为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又陆续出台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特别是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了 《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2012年修正。《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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