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工业化而来的,是社会分化与利益冲突。早期出现了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开始出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逐步走向利益对立、身份迥异的阶级,各方之间的利益调适成为近现代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政治和法律议题。而政治上的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由于工业化带来的阶级分化和利益分化的冲突问题,并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控制,使社会冲突不至于过于剧烈。1689年,英国出台了 《权利法案》以限制王权,调适政权与资本的关系:“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者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权利法案》是议会和王权斗争与妥协的产物,议会借助法律将王权束于牢笼之中,形成了实质意义的议会主权,将普通人的利益和自由用明确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规定了君主以及议会权力施行的底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5]而1701年的 《王位继承法》,明确了法官终身制,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原则。运用法治工具调适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和矛盾,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能力提升和冲突解决技术进步的体现。
而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使得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关系日趋紧张。工人阶级的持续反抗增加了资产阶级统治的成本,资本主义政权通过法治手段不断调适劳资关系,1832年通过了 《议会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1906年的《劳资争议法》确认了工人的罢工权;1946年的 《国民保险法》将社会保障具体化。通过权利的法律化,根据形势需要适当地赋予无产阶级一定的权利,消解无产阶级的反抗,缓解社会冲突,资本主义政权有效地维护了政治稳定,为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创造了政治环境。在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 《美国宪法》——颁布之时,并没有关于公民权利的规范,黑人的选举权只能按3/5比例折算,印第安人则根本就不被认为是公民。直到1791年出台的 《权利法案》弥补了公民权的缺失,而黑人真正获得形式上的公民权,是在1965年通过 《选举权法》以后,才正式以立法形式结束美国黑人受到的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方面的限制以及各种公共设施使用与公共服务方面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而这距离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已经超过170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已经100年,这说明黑人争取人权的道路漫长而曲折,也折射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本质及其限度,也表明人权发展在资本主义及其工业化环境下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尽管如此,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运用法治和人权的工具,在宪法的框架内有序地解决其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将其阶级矛盾、族群冲突、利益张力在资本主义秩序范围内加以缓解和遏制是有效的,当然这一过程是漫长的,而且从形式上确立到实质上解决更是遥遥无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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