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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工业生产者与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生产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同时也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保护工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法概论》:工业生产者与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工业生产者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所以,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确定。从总体角度而言,国家对工业活动的行政管理职权,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是国家对工业活动的调节决策权。包括国家对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设定、实现步骤、具体措施等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通常这一类权力都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进行。二是工业发展的组织实施权。此类权力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批许可、核准确认、撤销免除、杠杆调整、检查监督、惩罚奖励等形式进行。

由于工业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工业生产活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工业生产者与许多行政管理机关都会发生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工业生产者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工业生产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7]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业生产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同时也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保护工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工业生产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注册,依法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义务按照法定条件核发营业执照

2.工业生产者有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有义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

3.工业生产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权通过市场和法定途径获得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权对其上述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4.工业生产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权签署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权对其上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5.工业生产者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权对生产者商标的注册进行统一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6.工业生产者可以通过经济广告、社会广告、文化广告等形式宣传其企业产品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7.工业生产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并有权对违法的工业生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业生产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工业生产活动需要大量的各种社会劳动者,法律赋予工业生产者享有用工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自主权,但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工业生产者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1.根据我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工业生产者的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①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根据我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工业生产者的事项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工业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工业生产者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工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难免会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生产的文明,国家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要对工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 《环保法》)的规定,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与工业生产者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工业生产者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需要向已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生产者,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有限期治理的义务。(www.xing528.com)

4.建设工业生产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5.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工业生产者,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9.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10.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工业生产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四)工业生产者与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工业生产者与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义务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

1.质量管理领域。对工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 《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

2.计量管理领域。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向工业生产者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3.认证认可领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 《认证认可条例》),如果工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动涉及认证认可等问题的,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负责认证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并组织查处。负责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审批。

4.特种设备管理领域。如果工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要使用特种设备或者生产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生产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对工业生产者生产的特种设备拟订安全监察目录、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相应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等工作。

5.标准化管理领域。工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动涉及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订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工业专利管理领域。工业生产者通常也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与国家有关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在这一领域,国家有关机关将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作出确认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等。

(五)工业生产者与食药监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的工业生产者,其产品直接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等重要权利,国家的食药监行政管理机关将对其生产行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主要包括: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起草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整体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接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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