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主体在工业活动中进行各种活动,必然要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关系,这些关系由工业法加以调整,构成了工业法律关系。工业主体所进行的非工业活动,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工业法律关系的范畴。
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具有社会化特征,加之工业生产活动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工业生产活动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多样性,使得工业法律关系的主体繁多、内容复杂。不仅如此,工业生产活动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工业法律关系也是整个社会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全社会视角下对其进行系统地观察和分析,其中既可能有政策的把握,也可能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也会有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既有发展的问题,也有稳定的问题;既有眼前的实际问题,也有今后的长远利益问题;既有经济的发展问题,也有人的发展问题;既有刚性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也有柔性的道德文化和思想的问题;等等。因为,实践中,工业生产活动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它们常常横跨若干个法律部门,形成若干个法律关系,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全面、正确地把握工业法律关系的总体情况,找到解决工业发展各种问题的正确方法。由于工业生产活动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问题,容易产生忽视发展的公平性和发展的正义性的问题,因此,在理解和分析工业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仅要注意工业生产活动对社会物质财富的贡献率,重视对这些工业法律关系的研究,还要注意工业生产活动对整个社会的综合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对工业法律关系中的制度、社会和管理结构的根本变化以及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等在内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以经济增长代替人类社会发展,是以人之外的 ‘物’代替了人,以发展经济代替了发展人类,忽视了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明价值的相互关系,必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2]
此外,生产环节是工业生产的基本活动,在工业革命之前,由于生产工具简单,规模也比很小,社会产品主要来源于农牧业活动,生产活动既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也不会引发劳工问题和消费者问题。法律只需要明确物的归属和权利,即可达到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目的,而无须对生产活动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只是对产品 (物)的归属和权利进行调整,直接越过了生产这一环节;商法也只限于调整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同样忽视了生产环节。但是,工业活动中的生产也是一种消费活动,它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同时,所生产的产品不仅仅是有用物质,还包括各种危险品和污染物。因而,工业革命之后,生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日益密切,社会意义日益凸显。首先,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生产,工厂代替了家庭作坊。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幅度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其在作为生产工具的同时也成为伤害劳动者的工具。其次,工业制造品代替了自然产品,人们消费和使用的产品大多来源于工厂的加工和制造。工业生产在丰富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生产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威胁。再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产能力日益提高,生产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阔,同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强烈。生产活动从最初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已发展到当今的核辐射和全球气候变暖。如不进行有效约束,将会导致全人类的灾难。最后,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而资源是有限的,有些甚至是不可再生的。如果不对生产行为加以限制,地球上有限的资源很快就会消耗殆尽,将会严重威胁到后代人的生存。可见,生产行为涉及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关系到环境资源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活动,如果不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规范,最终将威胁到每个人包括后代人的利益。[3]工业化之前的生产活动相对简单,生产能力和产品的产出力有限,交易的量相对较小,对社会整体的影响不大,人与人的交往主要存在于产品的交换环节,一般不涉及产品的生产环节,法律主要关注交易的安全问题,法律的内容主要是对交易过程的规范,法律以调整相对权利关系和以解决纠纷为主要任务,较少关注纠纷的预防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活动以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为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原则有三:一是私有财产制度;二是契约自由的原则;三是自我负责的原则。[4]在工业化时代的社会化生产,工业生产问题引起了法律的高度关注。(www.xing528.com)
历史上曾经发生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表明,如果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工业生产和工业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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