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正式提出,[1]是现代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范畴。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为法律关系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和特点。虽然从表面上看,工业活动主要涉及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变化,如使用工业机器、采用工业技术开展大规模的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但事实上工业活动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变化更主要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革。
与过去传统的生产活动相比,工业生产活动呈现社会化特点,工业生产活动的规模大,耗费资源多,参与的人数庞大,而且,工业生产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很大。在工业化时代,工业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领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工业生产领域以及与工业生产活动有关的领域是社会成员就业的主要选择;为了不断发展工业生产的水平,需要对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进行不断的提升,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持续地鼓励和支持,不断取得了进步和发展;科技支持下的工业生产活动,需要大批有知识的劳动者和管理者,教育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断发展扩张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工业生产占用和耗费自然资源的数量增加,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紧张,使得工业生产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就自然资源的获取发生竞争关系,自然资源的难以再生性也与社会基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愈加突出;从工业劳动者的情况来看,虽然工业生产的科技化提高了对劳动者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但是工业生产分工的越来越细化,工业劳动者的技能越来越专门化,工业劳动者的技能在工业生产领域和在其他生产领域之间的通用性越来越差,离开了特定工业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再就业能力不断下降;工业生产的产品供给社会成员的数量巨大,一方面满足了社会成员对生产生活用品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给社会成员带来的安全威胁和实际损害也会非常严重;工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日益重要,使得工业生产的秩序对整体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不合理的竞争和工厂企业的倒闭,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创,国家和社会也就必然要对此加以关注;大规模工业生产造成的各种污染,也不再仅仅是相邻关系理论和规范所能涵盖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工业生产活动尤其是超大型工业生产活动的规模大、周期长,需要的生产资金量大、占用资金的时间长,必须通过向社会募集才能满足其需要,而传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工业生产以科技作为发展动力和支撑,而知识产权也是传统农耕时代的法律制度从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必须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以调整这个新的法律关系;等等。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使得与工业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样,也使得农耕时代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日趋复杂,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
综上所述,与工业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农耕社会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其一,工业活动催生了许多新型的社会关系,以调整农耕社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对象的传统法律制度难以应对这些新兴的社会关系,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以调整和规范这些新兴的社会关系。其二,工业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且大多还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不能全部交由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缔结,也不能放任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工业活动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数量、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等日益重要,工业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也不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权关系,国家也不再只是承担守夜人的职责,必须介入与工业活动有关的领域。(www.xing528.com)
工业法律关系是指工业法律关系主体在工业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的由工业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转变为法律关系,工业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通过工业法的调整,就形成了工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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