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的召集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当选。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
关于监事会会议的频次,不少国家合作社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亦付阙如。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对此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4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我国理论界对于监事会会议的频次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频次低,必然会影响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22]另一种则认为,频次高,不利于合作社利润率的提升。[23]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没有对监事会会议的频次作出规定,则合作社章程应当予以规定。但不管法定还是章定,频次应当适度,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低,会影响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发挥。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章程不妨规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另外,必须指出,除了上述“例行会议”,如果遇有法定或章定的特殊情况,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还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除了负责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会议外,其他方面的职权与监事完全相同,亦即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不享有任何特权。
(二)监事会的决议(www.xing528.com)
监事原则上可以单独行使职权。不过,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与力量,监事会往往通过召开会议并作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否则,监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实行简单多数决,亦即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即可作出决议。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果对监事会决议持有异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予以记载。
实行监事会会议记录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督促监事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果监事滥用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不履行其职责,致合作社受损害的,任何社员都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监事会会议记录正可发挥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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