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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研究:监事任期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33条规定:“理事任期一年至三年,监事任期一年,均得连任。”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监事任期未作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对于监事任期作出“白纸规定”,虽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未来修法或立法以对此进行“漏洞补充”为宜。

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研究:监事任期

关于监事任期,各国规定不一,或长或短,有的甚至未作规定。例如,《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对于监事任期即未作规定,但根据德国《股份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监事的任期一律不得超过5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较短任期,而且可以为不同监事规定不同任期,但不得仅仅针对职工监事作出特殊规定。[11]在德国,合作社法未尽事项,一般可以适用《股份法》等相关企业法。[12]《瑞士债法典》第906条第2款规定,监事任期至少为1年。瑞士法律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与德国法律只规定上限、不规定下限适成对比。

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33条规定:“理事任期一年至三年,监事任期一年,均得连任。”监事任期之所以规定较短,有台湾学者认为,其目的在于“使较多的社员能有轮流监察合作社业务的机会”。[13]大陆学者则认为,监事任期较短,除了不影响业务执行和增加社员监督合作社的机会外,还可以防止监事与理事相互勾结,营私舞弊。[14]其实,监事任期长短(相较于理事任期)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任期长有利于监督理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增加监督的实效性。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33条的修正即是明证。2015年最新修正后的第33条规定:“理事、监事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连选得连任。”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监事任期未作规定。为此,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对于监事任期作出“白纸规定”,虽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未来修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立法(制定合作社基本法)以对此进行“漏洞补充”为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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