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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45条第1款第(三)项亦规定:“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合作社法应当对理事会定期会议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制度,进而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一)理事会会议的种类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频次不能过低,但也不能过高。过低,不利于理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过高,“不利于合作社利润率的提升”[34]。不少国家与地区合作社法对于定期会议的频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越南《合作社法》第30条第3款即规定:“管理委员会(即理事会——笔者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45条第1款第(三)项亦规定:“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作社规则》第34条对于定期会议的频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理事会须视乎注册合作社事务所需而举行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但是,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则尚付阙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合作社法应当对理事会定期会议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制度,进而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鉴于“每月至少一次”频次过高,[35]我国未来合作社法应当规定:“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会议,除了定期会议,还有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集。一旦出现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紧急情况,理事长即可召集临时理事会。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召集,是理事会会议的启动程序。没有召集程序,理事会会议就无法举行,理事会功能更无从发挥。[36]因此,理事会会议的召集是理事会会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召集人(www.xing528.com)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37]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召集。理事长既不召集又不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召集的,则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即分别规定:“理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不依规定召集理事会或监事会时,得分别由理事或监事过半数之连署,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召集之。”“第一项[38]会议之召集,分别由理事或监事互推一人为主席。”

2.召集程序

召集理事会会议,应说明事由,并提前(如提前7日,具体提前日期可由合作社章程规定)通知。说明事由并提前通知,旨在使理事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与效率。当然,临时理事会会议之召集不在此限。

(三)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可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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