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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内涵作出了权威界定,但何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争议。至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等,均属非本质属性,是从本质属性中派生出来的。进一步说,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既是社员的权利,同时也是社员的义务。从合作社方面来说,合作社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为社员提供服务,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与愿望”。

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法律制度研究

所谓属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47]合作社的属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本质属性与其他属性。本质属性决定着其他属性,其他属性则由本质属性派生而来。

虽然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内涵作出了权威界定,但何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争议。[48]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49]亦即所有者即利用者,利用者即所有者。[50]另有学者则认为,合作社除了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这一本质属性外,还有其他本质属性,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one member,one vote)的民主管理,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等等。[51]笔者认为,若论本质属性,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只有一个,那便是: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至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等,均属非本质属性,是从本质属性中派生出来的。这不仅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而且即使认为合作社有五个本质属性的学者也承认,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是“合作社诸多属性中最重要的属性,是合作社最本质的属性”。[52]

社员之所以设立或加入合作社,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以解决其个人或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解决不合算的问题。例如,农民设立运销合作社是为了能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其生产的农产品,设立供给合作社是为了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进其需要的农用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一般都存在一定的业务关系。社员需要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否则,他就不会设立或加入合作社;加入合作社以后,如果不再需要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社员也会选择退社。

进一步说,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既是社员的权利,同时也是社员的义务。实践中,有些合作社章程即规定,如果社员在一定期间内不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则丧失社员资格。[53]社员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社员“民主控制”(democratically-control)合作社,控制的方式是“一人一票”,控制的目的即在于确保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这是从社员方面来说的。(www.xing528.com)

从合作社方面来说,合作社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为社员提供服务,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与愿望”(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这是合作社的“立身之本”。我国《农业法》第11条第2款即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第(二)项亦分别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果合作社不为社员提供服务,或者社员不需要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那么,合作社便丧失了存在的理由。

合作社不仅为社员提供服务,而且只能为社员提供服务。不少国家与地区的合作社法均规定,如果合作社为非社员提供服务,那么,便不得享受为其“量身定做”的在税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54]当然,为了推动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合作社只与社员交易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已有所“修正”。但是,不少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对此均予以限制。例如,美国的《卡帕·沃尔斯台德法》规定,合作社可以与非社员交易,但与非社员的交易量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量。德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55]

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同一这一本质属性,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认可。美国农业部(USDA)即规定:“合作社是利用者所有、利用者控制并基于利用对盈余进行分配的企业”(A cooperative is a user-owned,user-controlled business that distributes benefits on the basis of use)。美国威士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亦认为,合作社是社员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56]一句话,合作社是典型的“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的经济组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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