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延伸了产业链,正在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交易,交易条件的确定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博弈。博弈结果首先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实力,其中既包括硬实力,也包括软实力,如组织化程度等。交易双方的实力对比,决定了他们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或谈判权力。在交易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决定交易条件的权力往往为强势一方所垄断,弱势一方只能被动接受对方交易条件。为了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弱势群体只有联合起来形成合力,以对抗强势群体对谈判权力的垄断,进而使其接受较为公平的交易条件。合作社正是弱势群体赖以提高其市场谈判地位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20]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即农民。由于农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加上生产者人数众多,再加上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腐性等特点,农民作为卖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无法与买方进行充分的讨价还价。若想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他们只有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才能提高议价能力,进而增加收入。[21]
“合作社办企业”,代表着合作社的发展方向。[22]在合作社发达的荷兰,最初大多数合作社只注重销售社员的农产品,其后,便开始向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延伸,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23]合作社通过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可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让社员增加收入。在我国,亦有学者主张,合作社应发展成为合作社性质的公司,将其业务扩展到农产品加工、营销等领域,这样,可以把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的增值利润保留在社员手里——合作社自身成为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佳途径。[24]不过,当前我国不少农民合作社只能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加工,增值空间不大,农民增收有限。[25]对此,有学者分析认为,相较于产品销售服务功能实现深度,我国农民合作社产品加工服务功能实现深度很差,究其原因,除了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对农产品深加工和营销熟悉程度较低外,还在于农民合作社普遍缺资金、缺经营管理人才。[26]针对我国农民合作社产品加工服务功能实现深度很差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应加大合作社加工实体功能建设力度,以推动农产品的深加工,帮助农民实现产业链利益内在化。[27](www.xing528.com)
总之,合作社通过为社员统一提供服务,在生产环节降低了成本,在流通环节节省了费用,并使更多社员参与了农产品附加值的分享,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未入社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28]
当然,合作社是否增加社员收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增加社员收入,受组织特征(如从事行业、内部治理等)、理事长特征、社员自身特征等诸多因素影响。[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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