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上的创新
在我国法学界,合作社法本是薄弱环节;而对于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则更少人问津。前文(“研究的背景”)已述,本书开始写作时,我国法学界尚无一篇以“合作社治理”“合作社治理结构”或“合作社治理机制”为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根据笔者当时文献检索的结果,只有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问世,即北京林业大学2009届博士张满林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由于该文作者系林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学者,因此,其博士论文侧重于制度分析,较少涉及法律层面。有鉴于此,本书尝试探讨了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
(二)内容上的创新
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对于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因此,应重点针对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进行制度构建与制度完善。在我国法学界,相对注重约束机制而忽视激励机制。为此,我们应大胆借鉴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尤其是其中的激励理论,以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这是因为,降低经营者代理成本,光靠约束机制难以奏效,必须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重视激励机制,以“诱导”经营者不断努力工作,从而最终实现合作社与经营者的双赢局面。笔者认为,降低合作社代理成本,约束机制固不可少,但激励机制更显重要。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设计可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保护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实现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基于此,本书特设专节探讨经营者激励机制设计。
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实行“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在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特别重视社员权利的保护。社员大会是社员行使权利的重要机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员大会不无“形骸化”趋势,导致社员大会监督功能与作用相当有限。为此,本书提出,应借鉴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合作社法中增设社员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制度,以切实保护社员利益。在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中,社员权利保护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www.xing528.com)
本书还重点探讨了合作社的社会责任问题。合作社应否承担社会责任是合作社治理结构目标中必然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已分别增加规定公司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但是,同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作社,应否承担社会责任,不仅相关立法保持沉默,而且我国法学界也少人关注。本书认为,随着社会责任的“泛组织化”,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乃大势所趋,并为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此外,鉴于我国法学界对合作社治理结构基础理论,如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价值、目标与模式,以及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在内容与程序上的瑕疵及其救济等讨论较少,本书亦有所侧重。
(三)方法上的创新
本书除了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外,还运用了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这是因为,合作社本身是一种经济组织,对于经济组织的分析,离不开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否则,分析即难免浮泛。例如,本书对合作社治理结构内涵的分析,即大量运用了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指出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解决“两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成本问题,然后针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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