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交流
文化是“一带一路”的灵魂,“一带一路”不仅是商贸之路,更是文化交流的和平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中外人文交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6]。这进一步坚定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加强文化交流、增强文化自信和提高文化影响力的决心。这里的人文交流即是强调广义的文化交流。当前学术界对“文化交流”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学者指出,文化交流是指不同文化主体之间多层面(国家、非政府组织与企业以及其他民间层面)、多渠道(包括外交、商贸、教育、人口迁徙等)进行的文化互动的总和[7]。另有学者指出,文化交流就是指发生于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文化源差异显著的关系之间的交流,是不同主体之间在文化方面的互通有无。还有学者从对外传播和外交角度提出,“对外文化交流,指的是在文学、艺术、宗教、教育、科学、卫生、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等诸多具有文化性质的领域内所进行的国际交流活动”[8]。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发现,文化交流本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不同的主体,因为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文化和特色,这种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正是文化交流和文化传播的基础条件。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正是不同主体的社会性和客观性,决定了不同形态的文化进行交流沟通的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体现不同的文化特色,无论是在民族习惯、地域文化、历史传统、宗教礼仪以及价值理念等方面,都存在天壤之别,而正是这种文化差异对他国具有重大吸引力,进一步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融和互动。二是,文化交流需要以平等和尊重为基础。虽然每一个文化主体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但文化主体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因为人类共同的物质、精神的基本需求,在大致相同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文化,具有某种相似性,使不同民族的文化具有相互通约和相互交流的共同文化规范和制度[10],这种文化交流不存在勉强和顺从,只能发生在相互尊重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一带一路”倡导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11],主张沿线国家一律平等。三是,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文化交流的前提。面对千差万别的文化差异,需要对本民族文化具有清醒的认识和文化自觉。费孝通先生曾说:“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只有在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的基础上,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然后经过主体的适应,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都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12]”我国的文化自觉体现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中,只有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基础上加强交流和对话,才能真正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因此,文化交流对促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具有重要作用,并增进了世界文化的发展与丰富。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具有多样性,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只有在文化交流中增进文化传播,才能促进中外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繁荣[13]。在这个基础上,本文认为,“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是指在丝路精神和“和合”包容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和相互尊重、平等协作的原则,通过文化传播和多层面合作促进文化对话和交流的动态文化活动。这种强调多元主体的平等交流和对话的传播理念,鲜明地呈现出“主体间性”特征。
2.主体间性
当代文化传播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转变。主体间性是当代传播学和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范畴。从字面词义分析,“主体间性”是指“在主体之间的”“位于主体之间的”[14],强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主体间性”概念的界定和理论的产生与“主体性”密不可分。主体性是西方现代性哲学的起点,集中体现了人类的理性精神和能力[15]。主体性(Subjectivity)的概念一般被认为始于提出“我思故我在”的笛卡儿(Rene SDescartes),在他的界定中,主体性被认为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等主体的属性[16]。其实,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探讨,首先就是把人作为主体来看待的: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才能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17]。当人作为“社会的自为的主体”而存在时,人的本质才真正得以体现[18]。(www.xing528.com)
但主体性思维是在“主体—客体”二元结构中进行的,具体地说,在主体性视角下,一切对象(物或他人)都作为与自我对立的客体存在。可想而知,这种认识模式在处理人与自然物的关系时是有效的,但在处理与人际交往相关的命题时则会陷入困境,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传播(communication)[19]。法兰克福学派曾如此描述“主体—客体”二元结构中的大众传播受众:“资本主义的生产用灵和肉紧紧地控制住他们,使得他们心满意足地享受为他们提供的东西”[20],“消费者可以随便地把他的冲动、模拟残余投射到摆在他面前的商品上面。观赏、聆听、阅读一个形象的主体将会忘乎所以、满无所谓、幻灭于其中,直到全面被控制的地步”[21]。受众便日渐丧失对自身命运的深切体察和对现存制度的质疑,他们被“极其强大的教育和娱乐机器把他同其他人结合在一种麻木不仁的状态中,使他们不再萌生任何有害的念头”[22]。中国学者包亚明也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异化角度来解释资本社会的异化本质,指出日常生活中的媒介文化更多只是一种幻象,被资本和意识形态编制的虚空行为。由于得不到真正意义的审美体验,日常生活变成“客体性的”而不再是“主体性的”。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迅猛扩张,“日常生活的这一变迁正是通过消费来进行的。消费物品变成了记号物,充满了想象投射和意识形态,而在吞食性的消费活动中,人们的孤独感与厌倦感却在不断增加”[23]。这种主体性的丧失,也就使人无法把握人之为人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为了更好地张扬主体性,就必须将客体也当作平等的主体,进行对话和交往,由单一性的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24]。
学界普遍认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现象学大师胡塞尔(E.Edmund Husserl)提出的。胡塞尔认为,单一主体的绝对主体性得以构建的基础实际上建立于主体间的关系结构之上。他指出,“正如他人的身体存在于我的感知领域中一样,我的身体也存在于他人的感知领域中;而且一般地说,他人立即会把我经验为他的他人,就像我把他经验为我的他人。[25]”随后提出“编码—解码”理论的霍尔、“此在—共在”理论的倡导者海德格尔,“世界—肉身”理论的提出者梅洛·庞蒂,还有“交往理性”理论学说的倡导者哈贝马斯,都对“主体间性”概念和理论进行了探讨,力求摆脱“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在多元主体的平等对话中实现传播的实效。
可见,“主体间性”理论认为,自我与他人同为平等的主体,而不同主体通过中介客体进行交往和理解[26]。从传播学角度来看,学界一般认为,“主体间性”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和统一性,是两个或多个主体的内在相关性,是主体与主体在对话和交往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以“交互主体”为中心的和谐一致性,主体间性强调的是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以实现认同与达成共识[27]。从根本上看,主体间性强调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性、统一性与内在相关性[28],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进而实现相互认同并最终达成共识,并使不同主体的主体性在主体间性中再次得到完善、丰富和显现。
当前,主体间性逐步被用于传播学研究,特别是对外传播研究领域,主体间性是对主体性的继承与超越,它超越了主体性的自我化倾向,既倡导主体间的共通性,又保留了主体性自身的特征,既不泯灭主体性,又强调整体性与和谐性[29]。对外传播的核心就是跨越差异和障碍,促进不同主体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沟通和交流,具有很强的主体间性。这一理论有利于提高“一带一路”对外传播的有效性。“丝绸之路”自古以来就是基于多个文化主体之间的共生互动、相互吸引的模式在发展,而非“主体—客体”模式的单向线性文化输出或武力征服。正如著名丝路专家刘迎胜所指出的,“丝绸之路起源于各人类文明中心之间的相互吸引。[30]”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对外传播中,需要充分运用“主体间性”理念,加强对沿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民族文化的尊重和平等对话。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就是“主体间性”文化交流。因此,这种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传播理念的转变,对我们当前“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传播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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