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曾一度发挥着解决乡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民的法治意识增强、社会矛盾复杂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力量受到一定影响。不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确在近些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世界银行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若干规定》新增人民调解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大大强化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效力。同时,近些年,在上海、深圳等改革前沿地区更是形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趋势,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看,在社会安全治理的视角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与社会化。规范化是指人民调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重视书面形式的调解方案及质量评估,完善人民调解的专门场所。专业化就是精挑细选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具有所在社区民声民望、具有长期人民调解经验的专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就是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将人民调解制度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予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从实践来看,上海市以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三化”机制实现了近96%的调解成功率,防止了刑事案件至少600起,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第二,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网络。人民调解制度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各有优势,但调解对象通常互有交叉,因而寻求建立三大调解的对接平台十分重要。(www.xing528.com)
一方面,根据福州市人民调解的改革创新经验,可以建立人民调解中心的统一对外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有关调解的事务,然后分门别类,根据事务的严重程度与迫切程度移交给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强化人民调解平台的枢纽与中转作用。
另一方面,在司法部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逬展与酌情处理情况移交人民调解部门,实现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简单、多发的民事案件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交给人民调解部门,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此外,对于医患关系、劳资关系等问题,可以探索建立医调对接、劳调对接渠道,从而更全面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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