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身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一直是困扰各国政府的一大难题。要不要治理?如何进行有效治理?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亟须探索的问题。
(一)网络社会治理模式
如前所述,“治理”概念首先由西方学者提出,该词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法国学者让·皮埃尔·戈丹在《何谓治理》一书中指出:“治理并非是由某个人提出的理念,也不是某个专门学科的理念,而是一种集体的产物,或多或少带有协商和混杂的特征。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治理出现于包括经济、公共管理、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的诸多领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多元参与改变政府过去对社会事务强调控制的理念,这是社会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对于网络社会而言,也同样面临从管理到治理,从用管理现实社会的理念和手段管理网络社会,到逐步探索适应网络社会特点的治理机制。
许多国家对网络社会治理,因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问题上的认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美国等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立法为基础的宽松管制的治理模式,从技术到市场机制调控,从行业自律到道德自律;而一些亚洲国家则采取的是一种严格控制的治理模式。无论哪种模式,网络社会都不是真空地带,现实社会不允许存在的,在网络社会也同样不允许存在。在这一点上,大多数国家的观点是一致的。
当今世界,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严格管控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一些亚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或地区。这种模式主张,为维护本国或民族的价值观,保护本国和民族文化,保障不受外来国家的颠覆,应加强网络社会的管控,严厉打击在虚拟空间中的色情、暴力、恐怖活动或虚假宣传。
第二种,宽松管控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为代表。他们主张保护言论自由,对网上的内容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如美国倡导的是“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并强调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不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虽然美国对网络社会一贯采用宽松的治理模式,但近年来,在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加大了公权直接干预的力度,由依法自律向公权干预转变,赋予了政府部门更多监管网络社会的权力。
第三种,自律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加拿大等国。他们主张不对网络社会进行直接管理,主要依靠网络社会中成员的自律,政府只提供必要服务和管理。如英国政府提倡的是以自律为主的多元管理模式。“互联网观察基金会”就是一个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虽然英国政府针对网络社会管理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英国网络产业的各家企业都愿意自动遵守“互联网观察基金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多年来,这个基金会在打击网络色情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网络社会治理特点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网络社会衍生的问题趋于复杂化,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尽管各国国情有所不同,在对网络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措施上还是形成了一些相同的特点。
1.建立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在立法方面,首先,各国选择使用的是现行法律。他们认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条文对网络社会同样有效。同时,又根据网络社会的特点,对现行法律的一些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其次,保证国家安全是各国立法中的重点。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大大加强了对美国内设机构的情报侦察。最后,对于网络犯罪,各国都加强了立法力度。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和极端暴力,最高可罚款11万澳元和入狱5年。网络社会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它的主体(网民)行为和产生结果是真实存在的。因此,网络社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利用互联网实施欺诈行为等,以现实社会的法律对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是可以适用的。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各国都比较坚决,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家,都建立了防范互联网犯罪的专门机构,授权警察和安全部门对电子邮件、社交网站等进行秘密监控。
2.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很多国家政府认为,政府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的管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确立发展的战略方向、立法执法、推动公众的信息素养教育和行业自律等。尽管网络社会采取的是以法律为基础,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政府不直接对网站和网民进行管理,而是把管理放在关键环节上。政府不是互联网唯一的管理者,网络运营商要承担责任,甚至网民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受到违法的指控和法律制裁。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常常游走法律与公权的边界上,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3.突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网络社会治理中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很多国家管理互联网的普遍做法。他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组织的作用,并分别从信息安全的技术、教育培训、网上内容发布、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4.严格管制网上内容
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应用,形成了网络社会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平台,被称之为新媒体,是一个巨大的舆论场。针对网上舆论内容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都采取了不同手段,加强了对新媒体及网上内容的治理。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独立法律来制约网上内容的传播,如德国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宣扬种族主义均为非法行为;严厉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纳粹言论、思想和图片。二是政府直接介入对网上内容传播进行管制。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5.明确监管责任
网络社会的监管不仅包含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治理,同时更应延伸到对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等多领域的监管。如何做到明确互联网的监管责任,在西方许多国家,尽管互联网行业准入较为宽松,但行为主体的责任非常明确,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所应承担哪些责任务有清晰的界定。如网络运营商对托管服务器上的内容负有监控和删除公众举报违法内容的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作为网上信息的发布者,负有撤掉法律禁止的内容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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