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治理理念正在逐渐转变,各个领域的改革均在深入进行,由原来的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效率型政府转型成为政府的既定目标,“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格局正在初步形成,这也为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良好的开端。
(一)推进政社分开的持续进行
政社分开的主要目的是增进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主体性以及能动性。而分开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主体、职能、机构、财产、人员、场所等六个方面。其中,主体的分开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法人主体的相互独立;职能的分开是指重新定义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限和职能范围;机构的分开讲的是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财产的分开是让社会组织拥有资金自主支配和财务独立核算的权力;人员的分开是强调政府官员不兼任社会组织的管理职务;场所的分开是指社会组织拥有自己固定而独立的办公或活动的场所。政社分开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原则,切实转变当前官办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发育不全的尴尬境地,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政社间互相依托、协调共进的良性局面。
需要强调的是,政社分开的操作目的是让更多带有官方属性的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去商业化,而当前有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经过长期的发展有着与政府部门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和一定的行政权力,而不愿改变现实状态回归自身的社会属性,使得政社分开的实际进程遭遇阻力。有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在政社分开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原有六个方面进行分离,而且需要取消现有的级别、经费和编制,使之真正回归社会属性。这也是很多官办社会组织感到自危和进行抵制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目前社会组织的政社分开并不能仅是简单的六个分开,也不能是粗暴地将各项优惠待遇剥离,这偏离了分离的主旨。政社分离更重要的应该是改变目前社会组织原有的行政指令型运作方式和行政等级的组织结构,回归社会组织本源属性。(www.xing528.com)
(二)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
网络化合作治理框架之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之间强调的是平铺式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定义是将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合法化,而政社分开的落实则是把社会组织真正作为行动主体独立出来。但在网络化治理格局中,还有一个着重点是构建起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互助的合作伙伴关系。第一,在思维上不能再将社会组织视为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的附庸和下属机构,而是独立的行动体,这就要求政府应致力于转变主管部门以及党政官员对社会组织的心态认识,加强宣传与学习,使他们对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产生切实的地位认同。第二,以法制为原则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平等地位。法制不仅要确立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同时也要明确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地位。在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同时,也要强调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享有与政府一样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给予社会组织平等地位在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正如洛克所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第三,要强调自由的原则。自由的主体行为是平等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以孟德斯鸠的话语来说:“自由是开展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事务上,政府要保障其自由的权利,提供其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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