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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主体地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主体的确立关键在于社会组织身份合法性的取得以及对社会组织认知结构的调整。最后,对于确实要施行双重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杜绝私自增加审批事项或者有意限制审批情况的发生。需要政府加大心力和气力,持续做好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工作,才能使社会组织管理有的放矢。

确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主体地位

社会组织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一的网络治理格局的建立,能够稳固社会组织生成与发展的基础,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独特的功能和优势,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也为社会合作治理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而主体的确立关键在于社会组织身份合法性的取得以及对社会组织认知结构的调整。

(一)改革双重登记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获取合法身份的难度

现行的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制度由于登记门槛高、登记程序烦琐、登记时间冗长,导致目前很多实具合法性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草根类社会组织对注册登记望而却步,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而游离于体制之外,因此改革迫在眉睫。双重登记管理制度存在已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改革并不是要对其全盘否定。在当前法制尚未健全的形势下,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性特征,施行差别化、分类化的登记管理十分必要。对此,国务院公布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尝试性地将社区服务类、慈善公益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畴,不再施行双重登记管理。作为制度改革的良好开端,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还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首先,直接登记管理还需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同时降低登记注册的条件。如社团类、公益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可以无须挂靠单位和法人身份,直接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或者采用直接备案制。要简化登记程序、提供贴心的登记指导服务,并且要经常性地深入调查和开展民意访谈,充分掌握社会组织情况,进一步扩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在降低政府部门管理压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组织自身的管理能力。

其次,对于涉及社会服务业,需要进行行业规范的社会组织,应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但需要减少其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弱化其自由裁量权,逐渐将重心从业务主管的方式向业务指导的方式转变。

最后,对于确实要施行双重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杜绝私自增加审批事项或者有意限制审批情况的发生。要精简机构采用集中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二)健全确立社会组织身份和地位的法律法规体系(www.xing528.com)

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才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治理合法性主体的切实保障,虽然对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并非朝夕之事,但仍需提快步伐,方向清晰,持续努力。第一,政府应在提高法律层级、创新立法模式的层面上尽快出台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规范(或可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修订专项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类型、应尽义务和享有权利等内容,进一步细致规定组织登记所需要的资质、材料、注册方式以及相关监管等细则。第二,健全组织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和优化社会治理的组织机构。应按组织法定,逐步实现机构扁平化简政放权,厘清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之间的权责与界限。从传统的科层制垂直管理到与社会组织协作共赢的合作治理,减少行政层级和行政干预,向社会组织分权,提升与明确社会组织地位。通过网络与信息,构建起扁平化的组织网络和治理网络。第三,在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上,要加大宣传力度和组织学习力度,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社会组织对于合法性的理解与认识,促使社会组织自动、自觉、自愿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是备案。第四,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梳理,对有冲突、有矛盾或者设计不合理的法律规范进行取消或更正,保证法律执行的有效性。

(三)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认知结构的调整

有研究表明,由于对社会组织缺乏广泛的认知和政策的支持与规范,使得社会组织具有了明显的“弱自主性”和“依附性”。

若需保证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首先,政府需要在思想定位上将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工程这样的基调上来。需要将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提升到自身事业建设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育与壮大,离不开这位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亲密合作伙伴。要摒弃对社会组织错误的观念和认识,消除对新生事物的抵触感和陌生感,改变思维结构的定式,调整对社会组织的认知。

其次,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概念要有清晰的界定与认识。由于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涉及领域又十分广泛。因此,当前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在理论界仍然是众说纷纭,目前的分类定义无法准确定义和有效涵盖所有的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加大心力和气力,持续做好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工作,才能使社会组织管理有的放矢。另外,政府需要经常性、广泛性地深入基层调查与研究,充分掌握社会组织的生长与发育状况,及时定位对社会公共事业有助益的新生组织,及时消除或抑制对公共事业有危害的恶性组织,让社会组织的发展健康有序,机制构建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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