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面临着较多潜在挑战与难题,但科学审视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局面,仍可发现推进这一工作的较多有利行动契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愈发强调发挥“公众参与”的价值作用,也持续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主体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工作,并且通过较多合作治理和共同治理实践,已经基本塑造出一个相对宽松有序的共同治理环境。一方面,治理权力呈现出纵向分散特征,促成了治理权力生态的显著改善,与此同时多元治理主体间开展了多维互嵌型合作,也大大促进了合作治理结构的日渐优化。另一方面,在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时,不仅实现了主体治理责任的转移共享式下沉,也营造了兼容并包化的治理主体利益聚合态势。而上述变化都可以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较多便利机会。
(一)纵向分散:治理权力生态改善
纵观社会治理实践,可以发现我国社会治理权力呈现出“纵向分散”的分布特征,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线性治理权力分配模式,而且也实现了治理权力生态的明显改善。在此背景下,积极推进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就具有了基础性的参与环境。总体而言,治理权力的分配往往决定着社会治理的主体选择和行动路径设定,而能否掌握充足的治理权力也正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在社会治理的实践摸索中,逐渐形成了“纵向分散”的权力传递方式,也塑造了全新的治理权力生态。一方面,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都要正确认识治理权力内容的社会性转移,社会组织和公众也要积极行动、组织起来,并不断承接部分公共事务的治理职责。这也意味着“治理事务”与“治理权力”不再是各级政府的专属领域,需要促进治理权力的合理分散。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资源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分散与流动也会造成公共权力的多维性,尤其明显的是公共权力不再集中于精英权威,而是分别来自不同治理主体,从而形成公共权力的社会化配置,这不但赋予合作主体机会层面的平等,也赋予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在治理权力生态改善的情形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治理权力的削弱。
(二)多维互嵌:合作治理结构优化
在传统的社会治理进程中,各级政府承担着治理诉求回应者、治理任务分配者和治理实践行动者等多重角色,在高度依赖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单一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相对脆弱,单一治理链条上的工作往往具有明显的不可逆性,一旦出现治理阶段中的任何“角色”失误都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为此亟待调整和优化主体合作治理结构。当前,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治理过程中形成了高度互嵌的治理局面,有助于实现更深层次的互动与合作。在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日渐提高,能够对政府治理社会事务提供有效帮助。且在社会治理的动态演化中,也可以实现国家“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利”、个人“微权利”多元治理结构性力量的均衡。与此同时,在共同的治理目标和价值旨向引导下,社会治理合作结构也具有柔性变化的特性。对于多数社会公共治理任务来说,并非需要吸纳所有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而是亟待选择恰当适宜的治理共同体来推进治理工作。即根据实际的工作需求,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主体可以形成多种组合,以更加灵活有效的治理结构来满足治理工作诉求。总之,在合作治理结构日渐优化的背景下,主体合作的方式和机会不断增多,这也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良好机遇。(www.xing528.com)
(三)转移共享:主体治理责任下沉
在社会治理方式的发展中,“发展”的实质是关于责任义务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变迁,而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必然意味着在责任义务问题上用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代替原有的制度安排。随着多元治理主体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基本实现了治理责任的“转移共享”式下沉,这也有利于推进更高程度的共同治理。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都在尝试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能分工和社会责任,希望在确保发挥不同治理主体有效作用的同时,也可以真正促进治理责任的高度下沉。具体说来,第一,各级政府主动将治理任务转移给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在科学评估其他主体能力的基础上,将部分治理任务以恰当有效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并在提供治理资源援助的基础上,督促其他治理主体承担必要的治理责任。可喜的是,随着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开展,部分治理主体甚至能够主动积极地“自发承担治理责任”,这便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促进多元主体深度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二,在政府积极引导和社会治理实践指导下,当前许多政府以外的治理主体已经能够高效地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并相互监督各自的治理工作完成状况。虽然积极拓展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能够为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较多机会,但也需认识到面对日渐复杂的公共事务与难题,绝不能单独依靠某一类型的治理主体来推进社会治理工作。通过强调治理主体的“共担”趋向,就是希望高度集聚他们的治理资源和能力,继而提升共同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同时,治理主体间也可以积极推进相互监督,这样既能指出现有治理工作中的不足和病症,也能真正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治理责任。整体而言,只有精准分配社会治理任务,才能督促其他主体切实承担治理责任,激发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强化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精神动力。
(四)兼容并包:治理主体利益聚合
当前,治理主体间逐渐形成了“兼容并包”型的利益聚合态势,这也为构建主体关系更加密切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主体不再被当作治理的“客体”或“配角”,而真正成为治理的“主人”,能够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使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偏向得以协调与共容。事实上,多元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为此,只有寻找到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兼容利益”,才能更好地吸引治理主体参与。一方面,遵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可以使多元主体间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求大同存小异,通过传递正向能量实现包容性发展,以符合最广泛社会公共事务参与者的根本意愿,这也正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必然选择。而高效化解社会治理难题,积极回应社会治理诉求,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既是最为基础的公共利益,也是多数治理主体所渴望得到的成长发展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化解公共事务难题,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多元治理主体也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参与价值,并得到更多的“社会尊重”收益,这也是许多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目标。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多元主体的利益追求也更加多元,理应予以高度尊重。只有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兼容或包容,更好地促进利益集聚和共享,才能更好更快地寻找到利益共同点,以促进治理主体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并在实践进程中逐渐成长为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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