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在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存在着诸多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理念和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构建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路径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现在相当一部分干部对群众工作的方法感到陌生,感到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软的办法不管用,硬的办法不敢用,旧的办法不适用,新的办法不会用”。产生这种困惑的症结在于对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新时期社会治理机制提出了质疑。
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实现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结构性变化。需要为基层自治组织提供有利条件,实现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群众阅读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开放公共空间。明确基层社会组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社会组织管理与党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同时,社会组织要从“服从”向“协同”转变,政府中的各个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行动上对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倾听,对矛盾和社会问题要及时引导,在维权、解决纠纷上发挥主要作用。改变社会治理方式由服从政府领导向协同治理迈进。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更好地完善社会治理路径,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转变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完善参与型与自治型社会治理结构。要重点培养优秀的社会治理者、优秀的专业人员和社会组织。第一,将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政府对社会的治理,向调控、引导、互动、协商、服务和整合的方向转变;从政府对社会的垂直管理,转变为政府与社会横向的良好合作治理模式,以社会共同治理代替过去单纯重视政府作用的治理。第二,从宏观上厘清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边界,转变政府的工作职能,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把促进社会公平、培育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改善社会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以及提供制度保障、培育和谐社会环境等职能问题作为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职责。从形式上减少微观管理任务,对于事务性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培训都交给社会,由社会组织发挥相应的专业职能,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与政府的协同作用。一是开放更多的领域,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推动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尤其是推动社会养老、就业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发展,使社会各个领域都能看到社会组织的身影。二是从政策上支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比如制定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专业服务等。三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涉及的公共管理事务,包括服务、协调、技术等事务性工作,可通过由政府出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经营、管理的方式进行。同时实行准入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服务的准入门槛。
政府社会治理的核心应该是对社会治理的创新活动和创新行为要有意识地鼓励和引导,把合理调控和适当激励结合起来,对社会治理领域进行过程引导和规范,形成优质高效的社会治理生态机制。在治理实践中要肯定社会活力,而不是限制社会活力,重视沟通与协调,兼顾各方利益。(www.xing528.com)
第二,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关键是加强源头治理,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发展中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民生问题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社会治理源头治理的根本。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接轨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及时帮扶,对进城务工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在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子女安置、住房等多方面加强管理与帮助。切实为农民群众解决包括失地、就业、保障等现实性问题。实现社会平等,分配公平。
第三,从制度上规范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使社会治理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可实现社会治理的持续稳定。社会规范是通过法律和道德手段等行为准则来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以自律、互律、他律的形式,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上来,既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建立集体意见统一、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用制度来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构建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第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向“服务型”转变,实际上就是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是将社会治理的权力交还社会,建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与诚信,使社会治理的压力实现合理“分流”。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治理的通常做法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依靠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专业性组成不同的社会治理力量。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要不断创新理念,拓展治理主体,在治理方法上广泛吸纳社会智慧,为社会提供完善的服务产品,在宏观上对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进行有效监督,引导和优化利益调节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基本民生问题都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总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多伸“援助之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使社会财富更多地流向百姓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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