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1992年以来,中国更新了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了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中国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蓝本对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无怪乎,在入世后的多个场合,中国政府坚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并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且中国正在致力于完善自己的包括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和这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制裁措施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不但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在内的观察家的肯定,即使美国贸易谈判代表也不否认。
当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确实存在不足,这一点即使中国政府也不讳言。问题是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的解读与现实之间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一)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的解读及其原因
不用说美国对中国入世后的保护知识产权情况有权有自己的评估。本来,出于不同的立场,双方的认知有所不同,情有可原。然而,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的解读,首先是由知识产权对美国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众多经济学家对知识产权与一国竞争力的关系均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成正面的关联关系的。实质上美国就是以知识产权大国而在世界经济的大格局中处于领先地位的。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专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也是为什么美国将外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与该国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条件和内容的原因,并且是美国为什么制定国内法每年都对外国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的原因。正是知识产权对于美国的极端重要性,在华的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一定是中美经贸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美国必然以同样的程度关注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考虑到美国在与中国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上的多次成功的经验,美国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必然抱着较高的期望。这种高的期望当然有可能造成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美国对该现状之间的认知之间的差异。
其次,美国对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的负面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基于一种预设的立场和为达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策略,这种预设的立场在考克斯报告那儿到了极致,而这种策略美国也运用得炉火纯青,从1992年“迫使”中国接受改变知识产权制度的谅解备忘录到1999年“迫使”中国接受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相似甚至更高的承诺,都体现了这点。
在这种预设的立场之下,它对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现状的认知必然是与该真实现状之间存在差异;在这种为达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策略下,美国必然有意或无意低估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在有关中国入世的双边谈判时曾成功“迫使”中国接受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相似甚至更高的承诺(大大高于一般发展中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入世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的原因,
当然,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背后的国家看来,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任何国家一样,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确实的不足。对于这种“不足”,一般人都倾向于认为法律制度上的原因,尤其是法律制度执行上的问题,尤其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和外国的研究者,都持这方面的观点。有的研究者甚至从中国文化上、从中国的政治制度上找原因。这或多或少提供了观察问题的视角。
(二)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美国对该现状之间的认知之间的差异(www.xing528.com)
可以从市场因素和心理因素上去找,而市场因素和心理因素,归根结底又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的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失衡促成的(孔庆江,2007)。
先来看市场因素。《远东经济评论》封面日期为2002年3月21日的那一期刊登了一篇文章,描述了法国名牌手袋LV在韩国消费者那里的奇特遭遇。价格不菲的名牌LV手袋受众多韩国女性追捧,然而,不是所有的消费者均有购买LV手袋的能力的。韩国手袋的商人却很快为消费者发现了一个以低廉价格获取名牌LV手袋的途径,那就是仿冒的LV手袋。韩国仿冒的LV手袋质量如此之高,以至于巴黎的正宗的LV手袋的零售商业无法分辨出真假;而另一方面,韩国仿冒的LV手袋价格又如此之低,只及正宗的LV手袋价格的十分之一。这个例子一方面说明了假冒技术的高超,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抵制不住价廉物美的产品的诱惑,而愿意承担购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倾向于以知识产权为手段攫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而这一切只有在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下才可能实现。
再来看心理因素。作为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购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权利用至极致的反感(权利人将其权利用至极致,并不当然构成滥用知识产权,但易招致追求知识产权霸权的批评,微软软件就是一个例证)。作为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购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知识产权霸权的负效应。
也就是说,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美国对该现状之间的认知之间的差异,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促成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的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失衡,在宏观层面上,实际上是作为绝大部分知识产权创造者所属的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知识产权依赖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
总之,由于知识产权对美国的极端重要性,在美国对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现状的认知与该真实现状之间必然存在差异,理由并不完全在于大多数外国观察家所指出的那样,而在于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价值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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