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就像21世纪必然到来一样,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探索知识经济的规律,迎接挑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迫切的任务。本节就知识的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知识经济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创新活动的全过程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这里所说的知识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包括关于事实和现象的知识,关于自然规律和原理方面的知识,关于技能和诀窍方面的知识,关于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等。在这种含义下的知识创新,当然也就包括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的技术创新的全部内涵。
根据上述的概念,我认为,知识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动力是知识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因此,知识创新活动能否得到健康、有效、持续地进行,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保障知识创新活动的各种条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一环。
一般地说,知识创新的全过程,应包括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三个阶段。那么我们看看这三个阶段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就会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创新是多么重要。
1.知识的生产
知识的生产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创造性是知识生产的根本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直接保护和鼓励知识的生产者创新,保障知识创新者的正当权益。因为只有创造性的生产,其成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过来说,只有有效地保护了知识生产者的创新成果,生产者才有创新的积极性。有关知识产权的各个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一点。
2.知识的传播
知识的传播是知识创新过程的流通环节。公开性是知识传播的重要特性,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其传播过程才能做到知识创新成果的充分公开。而这种公开性也正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如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以说明书的形式,将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向公众公开通报。这样,一方面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公告这项专利技术归谁所有;另一方面加速了创新知识的传播,也是不断推动创新的基本途径。知识创新成果的公开传播,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提高了人类文明程度,同时也避免了知识生产者的重复劳动,鼓励人们“踩在前人的肩膀上”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攀登新的高峰,从而有效地提高社会效益。
3.知识的应用
知识的应用是知识创新的归宿和根本目的。有效性是知识应用的基本要求。由于知识创新成果的时效性,带来了对知识使用的三种不同情况:一是公用性知识,这种知识是过去人们共同创造的知识成果,或虽是某人的成果,但已经成为公知公用的知识了,如失效专利;二是半公用性知识,即虽不属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必须要交纳一定费用才能使用的知识,如收费使用因特网上的某些专业资料、收费电视等;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这是知识创新的主体部分,也是最有价值的最新创新成果。对这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使知识创新的生产者获得应有的回报,不仅给了他再创新的物质基础,也给了他再创新的精神力量。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有偿使用,唤起了全民对知识价值的认识,对知识的尊重,对知识创新者的尊重,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创新的氛围。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值得一提的是,知识的应用与一般物质商品不一样,不是任何人对知识都能拿来就用的,一个人获得和应用知识的多少,取决于他对知识的学习和转化能力,取决于他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是为什么要提高全民素质的原因。
综上所述,知识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又推动了知识创新向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发展,从而推动全社会进步。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知识创新中完善和拓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绝非偶然,而是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互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
1.保护领域随着知识创新的拓展而拓展(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专利法开始,到1623年,英国为了建立新工业,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在英国诞生;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带有商标法性质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15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是近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时期,也是知识创新最活跃时期。正是在这个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逐步拓展,其基本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2.保护区域随着知识创新的突破而突破。
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只在一定区域或个别国家实施。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对行政区域、甚至国界的突破,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也突破了国界。目前,已有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共20多个,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建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国际化和国际规范化。
3.保护的层域随着知识创新的高层化而高层化
随着智力劳动的高级化和知识创新的高层化,人类的智力成果已超出原传统知识产权范围,相应的保护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广播节目、复印技术、生物技术等相继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这些新客体的出现,标志着知识产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其保护方法也将进入高层领域——高技术领域。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进一步适应知识创新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趋势,而这正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适应知识创新的新要求,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国际化。
我国自80年代初期起,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十多年时间内,基本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150~200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同时,陆续加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公约,保护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与先进国家的水平比,尚有很大差距。例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与国际公约以及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比还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目前的商标法与《巴黎公约》和TRIPS相比,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著作权法存在着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与TRIPS第13条的规定有抵触,同时,著作权法还有与《伯尔尼公约》不一致的地方等。另外,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构成,彼此互有交叉,因此,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存在保护上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例如,某人设计了一种绘有图案的产品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又将该图案申请了注册商标,同时,该图案本身又是一件美术作品,因此,它同时可以受到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的保护。此外,还存在商标权与在先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姓名权、肖像权的冲突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冲突和空白还有很多,这与三法(著作权、商标、专利)鼎立的分散局面有很大关系。因此,制定和执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为此,提出三条建议:
(1)从立法上,制定统一、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克服现有规定零散、不统一的弊端。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中,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构成知识产权法的总规定,又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一些特殊知识产权作出特殊要求。同时,参照国际公约,统一知识产权法律术语、体系等,达到知识产权法水准的国际化。
(2)从执法上,健全、完善、统一执法机构,司法和行政管理执法并行。从国家到地方建立知识产权局,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单位,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统一到知识产权局,既精简了机构,又形成了合力,加强了执法力度。
(3)从普法上,要开展全民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全民知法、守法和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首先要从领导干部,特别是厂长、经理的教育入手。其次,要向广大的知识生产者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他们自觉地依法生产、传播、使用知识产权。再次,要向使用和消费知识创新的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以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另外,应考虑在大学公共课中,设立知识产权教育课,这是从长远考虑必须采取的重大举措,因为现在在校的大学生,既是将来知识创新的生产者,又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还有一部分将成为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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