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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与发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IPO所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作用日趋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棘齿已经不允许发生任何在保护程度、保护范围上的任何倒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立。WIPO所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程序的维持、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蒙启红,2006):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IPS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

因而,条约的缔约方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前提下提供更广泛和更优惠的保护,而随后制定的条约自然会确立更高的保护标准。

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TO与WIPO之间迁徙。TRIPS之后,它们的目标是在全世界都实现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IPO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PLT)。2001年5月,对《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2001年8月,WIPO总干事宣布了命名为“WIPO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多次探讨修订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重返WIPO,WIPO正在抓紧创建一个国际专利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IPO和WTO二者的不同优势,把谈判场所确立在障碍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论坛。在谈判取得成功后,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71条的规定,使WTO成员接受在多边协定中达成的共识和标准。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作用日趋明显。以专利领域为例,WIPO不仅开始着手PCT改革,而且通过了PLT以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并反复讨论修订SPLT草案,力图统一各国专利授权和效力问题的一些法律原则,如对现有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定义,充分公开的特性以及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解释等等,其目标是最终设立一部统一的国际专利法。可见,在专利法领域国际保护的棘齿已经从形式标准推向实质标准,保护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在涉及专利方面的利益将进行一次大调整或重新分配。(www.xing528.com)

然而,棘齿作用使保护标准一再提高,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程度越高,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大,由技术使用(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小,反之亦然。因而专利保护的程度并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存在一个最佳保护程度或最佳点,在这一点上其系统利益达到最大。这个最佳点的确定取决于该系统具体的技术创新和技术使用的对比情况。

积极提倡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美、日和欧盟,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多,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因而其最佳保护程度较高。比较之下,发展中国家最佳保护程度较低。二者的利益冲突是明显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依据本国传统、宗教伦理或考虑公众利益,对特殊客体如动植物品种及人体基因不给予专利保护;而美国主张,太阳底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请专利的。美国推行的世界农业体制,实际上使农民成为承租人,为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植物品种、化肥杀虫剂支付大量费用。TRIPS协议生效后,成员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创新产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这给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赶超发达国家设置了障碍。可以预见,如果全球专利法得以签署,发展中国家就会受制于比WTO更严厉的但是对美、日、欧专利人有利的规则。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历史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没有受专利保护的影响,它们通过复制模仿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科技竞争力。现在,它们试图以本国标准代替国际标准,呼吁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制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棘齿机制的进一步推进,就会卡住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喉咙。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

第一,认真分析、充分利用现有体制所允许的灵活性,争取弹性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棘齿已经不允许发生任何在保护程度、保护范围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体制仍给予了成员方较大的灵活空间,例如,TRIPS被公认为是一个覆盖面广、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尽管如此,它仍允许对包括基因序列、转基因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采用不同于专利的弱保护;TRIPS协议第13条、第17条、第26条和第30条所列举的关于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第8条和第27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都是重要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成员国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权利,是维持私权与国内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积极倡导、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主要是智力产品的财产权。然而,思想这块领域,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并不像有形物领域那样存在对抗。“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人因为其他人拥有而拥有的更少。”一方面,现有体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我们应给予产权人足够的控制,以激发他们进行创造;另一方面,他们所创造的东西最终会落入公有领域。所以,我们更应该允许和鼓励直接投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开放源码,或自由软件,就是在公有领域中安家的代码。随开放源码软件一起传播的公众许可合同(public license),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资源,不需任何人的许可,比如Linux这样的开放系统和在Linux之上的创新;此外,还有以“创意共享”方式宣告著作权的作品。国家应该展现知识公域的价值,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识到:“只有我们大学里的人抵制诱惑,拒绝从专利那里收取大笔使用费,才可以抵制封闭。”知识公域将扩大由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

第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在重要问题上表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提出的“W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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