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已走上自主创新的阳光大道;第二类,仍用仿、靠、冒来求得“侵权型发展”;而其余绝大多数的第三类,仍处在“观望”状态。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是决定正在观望中的中国大多数企业向第一类还是向第二类转化的关键。
我国已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落实它,我们就不能不重视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者,对创新企业,对他们所做出的创新成果。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任总干事都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在司法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素质,高于中国法官的平均水平。一些判决的水平也不低于发达国家。中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自主品牌)的拥有量和竞争力,已超过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极少数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西班牙)的企业。
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来看,对创新者、创新的中小企业保护不力,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将妨碍中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问题,可以把我国的企业分为三类。
第一类,诸如大企业中的“海尔”、“华为”、“海信”等,中小企业中生产儿童车的“好孩子”等。这些企业均有重大的自主创新成果,又均在对内、对外的维权纠纷中或在被外国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这一类中,还有诸如“联想”这种通过并购外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企业。这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无以存在,企业在相关诉讼中占据主动。可惜,这一类企业在中国只占少数。
第二类,是用仿、靠、冒、盗经营的“侵权发展型”企业。这类企业并非偶尔或过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是靠侵权起家,以侵权求“发展”。这类企业的绝对数不少,但总量在我国仍只占少数。因其负面影响大,又经外方炒作,从而放大了其实际存在的比例。
其余是第三类,占绝大多数。它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多处于“观望”状态。(www.xing528.com)
第三类企业在观望什么?主要是看国家与地方的主管部门对侵害知识产权是不是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靠冒牌、盗版、无偿使用专利技术等侵权行为来经营相比,靠自创名牌及努力创新要费时、费力、费钱得多,也更有风险。
所以,国家在号召广大企业学习第一类企业的同时,如果放任第二类企业顺利经营,那么大部分第三类企业就会效法“侵权发展型”企业。因为靠侵犯知识产权发展费力小、花费少。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是决定正在观望中的中国大多数企业向第一类还是向第二类转化的关键。这也是决定中国走向自主创新型经济,还是走向永远跟在别人后面的“仿、冒、盗”型经济的关键。
中国企业为什么不重视研发?一位经济学家曾引述民营企业家的话:“研发若失败,投资收不回来;即使成功,新产品或新技术一投放市场就会被仿制、冒牌,保护的成本却很高;冒牌货价低,我们没法竞争,投资也收不回来。”
事实上,我国为数不多的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往往不是被跨国公司的产品打倒,而是被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冒牌产品打倒;我国文化产业中的少数佼佼者,也主要是被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弄得难以发展。我国金山软件的老总曾多次提到,1995年之后该公司本来有机会发展到与微软公司平起平坐,至少在中国市场上;但国内的软件盗版活动,使其在10多年里与微软的距离越拉越大。
所以,对侵害知识产权进行的打击,尚未达到鼓励创新的力度,这可能才是我们真正面临的挑战。只有实实在在地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有效地保护搞研发、搞创新的企业的利益,建设创新性国家的战略目标才可能落到实处。
一个国家,应当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把防止过度保护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发明创造、各种作品遭仿、靠、冒、盗的实际状况而定;要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是不是总体上仍旧“理直气壮”,维权者是否总体仍旧举步维艰;还要看国内外的关键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文化市场、国内外的名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而绝不是看外国人怎么论、怎么说,不管是外国学者还是外国政府。
多数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发展为后来的强保护,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及中国的加入,却阻断了我们也希望有的同样的“准备期”。从局部看,这对我们不公平;从全局看,则对我们未必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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