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是要以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但同时也需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合理地平衡、协调。
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各国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有人甚至指出知识经济时代是知识产权的时代。
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使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需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以合理的平衡、协调。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与充分的一面,而且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的另一面。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初期,更多地强调前一个方面是必要的,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强调后一个方面就显得非常重要。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问题来讲,它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需要平衡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权利被不正当的利用。这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
知识经济既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又要求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正是要求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兼顾。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知识的生产,这是其基本的功能和宗旨,也是作为知识产权基本机制的激励机制的表现。但是,若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和保护过度又可能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本来意义,在于产品供应者(生产者)之间建立一种竞争秩序,但如果强调过头,就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自由。而消费者不能选择商品,那么生产商品的技术提高也就变得更难,其结果开发能力就更为降低。”而且,即使从鼓励生产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该适度,因为“如果强调了垄断权,那么垄断企业就不再去努力开发,其技术就会陈旧,企业本身也会变得孱弱”。(富田彻男)因此,鼓励知识生产和促进知识传播与应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间的平衡,不仅应当考虑到维持企业间的竞争秩序,而且还要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的选择商品权利,使知识产权的各机制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尤其在新的科技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有效期限的设定等必须合理兼顾这两方面的关系。
对新技术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创新的激励与初始发明人和后继发明人之间的潜在能力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引起各种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这些行为人会引起反托拉斯的分析和实施的棘手问题。作为互联网专家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劳伦斯·莱锡格教授,就反对过分的软件版权保护和软件概念专利权,说这已威胁到美国互联网的创新,在欧洲也会如此。他宣称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适度,不能保护过头。他坚信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不反对知识产权。但他认为,在软件专利和商务模式专利方面,我们应该问一问:某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到底有多少好处?他提出,在我们制定法律,将软件专利和商务模式专利“产权化”之前,应该多花些时间研究这些法规的影响。知识产权律师大多是不加批判地看待知识产权,尽力加强知识产权,反对在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有些政府紧跟美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许多知识产权律师也推波助澜。但很有意思,在程式设计人员中,存在着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他认为这值得重视,应该鼓励。他的这些话虽然是针对欧洲来讲的,但是这种见解对我国也是有启发的,甚至我国比欧洲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它促使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知识产权。
(二)遵循国际规范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
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是与经济乃至法律的全球化相伴而生的,这要求法律尤其是与科技、经济联系非常密切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以利于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也是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新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法律环境。但是,国际通行做法不等于某个大国的做法,而应主要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等国际规范。而且,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过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较少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状况。可以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各国在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时都是从利益出发的。例如,当美国最先向各国提出以著作权保护计算机程序设计的要求时,最先给予支持的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这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机构。该机构致力于欧洲法制的统一。乍一看,好像该机构在充当美国的“马前卒”,但是实际上由于著作权只要求具有创造性,而不把新颖性作为权利的主要条件,因此对于计算机程序设计落后的德国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比专利权更适合的弱法制。将来,待到国内软件技术开发能力增强时期再行调整,向依靠专利权的方向转变。
基于此,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激烈的斗争,一些发达国家为获得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极力推行强保护政策,其结果阻碍了知识、信息在全球的传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曾深刻地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江泽民总书记于2000年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一些西方学者也指出要警惕伴随着全球化而来的知识产权规则的严格化可能出现的跨国公司垄断知识的危险。日本学者告诫道:“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因此,人们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关注于技术转移和技术开发,能否有效利用这一制度将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像慎重利用药物一样,慎重利用这一必要制度。”(富田彻男)因此,一方面,我国遵行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决不只是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的,而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也要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对付西方跨国公司不适当利用知识产权而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www.xing528.com)
(三)保护知识产权关键在自我保护
在2007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时任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是提高权利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宣传普及是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他指出,2004年,中国首次将“四·二六世界知识产权日”一天的宣传活动扩展为持续一周,并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营造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
并坦诚认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状仍不容乐观。强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求仍存在不适应之处;保护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执法和司法的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从研发、制造、销售各环节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应对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不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舆论氛围远远没有形成。
目前,国内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为薄弱,不少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与自己关系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一些地区的泛滥。
自2007年以来,民众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周期间,全国各地、各部门将组织开展新闻发布会、知识竞赛、主题晚会、企业论坛、集中销毁侵权物品、街头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专家学者访谈、企业和权利人现身说法、深入报道典型案例、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报道,以期全面提高民众保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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