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根据1967年4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4)科学发现;
(5)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
(6)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化领域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www.xing528.com)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对象在排列顺序上、语言表述上虽然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和精神是一致的。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
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科学发现虽被列为知识产权的内容。但科学发现既不属于工业产权,也不属于版权、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对科学发现授予任何财产权,都不将其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发现。因为科学发现属于人类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虽然也是一种需要经过艰苦地智力劳动才能取得的成果,但它属于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所认识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科学发现本身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但科学发现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申请科学发现奖、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享受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通过发表论文取得一部分著作权保护。
而科技发明则是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所以依法授予科技发明财产的权利、也称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人类从事科学、技术等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利、亦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或无形财产权。
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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