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制度:概念界定与构建

知识产权制度:概念界定与构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直接把TRIPS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一一写进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并不合适,这将使知识产权的概念过于繁琐。通过考察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效力范围,即可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及其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节即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概念界定与构建

作者认为,要正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必须克服以往有关知识产权概念若干观点所存在的缺陷,使之一要符合概念的要求;二要逻辑严密。为此必须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反映并抽象概括出以下一些内容:知识产权的范围、主体、客体、本质、特征和取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为了从外延上把握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而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本质、特征和取得方式则是要从内涵上揭示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这是因为,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思维形式。所以,知识产权的概念应当反映出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这是界定一个概念的基本要求。作为概念,有其特定的外延和内涵。知识产权的外延通过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以得到解决,而知识产权的内涵则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本质、特征和取得方式等内容来展示。只有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才能准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已经“入世”,必须执行TRIPS的有关规定,而TRIPS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比之《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所确定的范围又有所扩展,更符合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因此,作者认为,以TRIPS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合适。

但是直接把TRIPS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一一写进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并不合适,这将使知识产权的概念过于繁琐。反映在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应当是经过抽象概括后的范围。

有观点主张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来源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概括。据此可以将知识产权划分并抽象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两部分。作者对此持赞同意见。其中,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发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技术权等六项权利;工商业标记权则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3项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有知识产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任何法律规范均有一定的效力范围,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其中,法律规范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一词与其所概括或反映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产生的时间上并不同步,早在知识产权一词出现之前,以知识产权一词所概括或表述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了。这些相关法律制度是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等。通过考察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效力范围,即可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及其范围。由于知识产权一词是在我国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因此,作者在对以知识产权一词所概括或表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象效力范围考察时,将考察的范围限定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考察可以发现,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包括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作者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三类。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

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作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归属。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它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掌握,并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具备了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特征。

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的生产是有代价的,如果不授予知识生产者以控制、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就无法保证其经济利益,就会挫伤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整个市场就产生不了足够的知识,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为实现知识生产的最大化,政府就必须通过法律授予知识生产者以控制、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这便是知识产权。基于这一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

2.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和分类

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已在TRIPS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因而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的范围实际上也已确定化,它们是:商标、专利、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如前文所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的来源是不同的。据此,知识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的客体由此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两大类。(www.xing528.com)

(四)知识产权的本质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权利的性质。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知识产权的性质当然决定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前所述,知识的生产是有代价的,如果不授予知识生产者以控制、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就无法保证其经济利益,就会挫伤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整个市场就产生不了足够的知识,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为实现知识生产的最大化,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授予知识生产者以控制、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产生,并因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对平等民事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无疑,这是一种发生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一观点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可以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节即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变得面目全非,无法存在。可以说,民法的精神和制度,决定着知识产权的面貌。

(五)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知识的非物质性本质决定了知识是不具有实体性的。因此,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其存在条件,只要找到合适的载体,就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使得知识不仅成为人们可以支配、控制、利用的对象,而且还可以任意地、不受限制地多次复制。知识的这种非物质性、传递性和再现性使得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才能排他地控制、利用和支配其创造的知识成果,由此导致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这表明,知识产权从其产生的那一刻便具有了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同时,知识产权的产生意味着权利人对他人的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的开始,这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问题的出现。由于知识在时间上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知识成果一旦被创造出来,其寿命便是无限的。所以,必须在法律上为知识产权设定时间界限,以保证权利人实现利益的同时,确保知识成果不因垄断而无法更新,进而实现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带有强烈的时间性特征。基于上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两个特征。

(六)知识产权的产生方式

按照一般的法学原理,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知识产权是权利的一种,当然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表明知识产权的产生必须通过“依法”这样一种方式。这里的“依法”包括三个涵义。第一,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必须得到法律确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二,取得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第三,取得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授予,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认定。

(七)知识产权的概念

基于上述对概念的要求和知识产权的外延以及内涵的分析,作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