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人们在使用“知识产权”一词时理解各异,各取所需。于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便有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因为缺乏理论研究,其科学性很值得怀疑,令人反思。
(一)对知识产权一词词源的质疑和考证
1.知识产权一词词源的质疑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一词被认为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学术界对此也形成了共识,似乎这个问题早有定论。奇怪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书籍在肯定“知识产权”一词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的同时,又声称“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或“智慧财产权”。这种情况不免让人生疑,“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权”或“智慧财产权”究竟那一种翻译更符合“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来含义呢?
经考证,作者发现,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而言,从字面上看,其中的“intellectual”即可做名词,亦可做形容词,做名词时,intellectual的含义是指:知识分子;做形容词时,intellectual的含义是指:智力的,理智的,用脑筋的,需智力的。而“property”是名词,其含义有多种:第一种含义是资产、房地产;第二种含义是财产权、所有权;第三种含义是性质、性能、特性、特征;第四种含义是逻辑学中的非本质特性;第五种含义是戏剧或电影的道具。因此,当“intellectual”与“property”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国学者便依据其英文含义以及其所概括或表述的相关法律制度,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作“智力成果权”,在台湾,学者们则把“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作“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在香港,“intellectual property”被译为“智力产权”。作者据此认为,无论是“智力成果权”,还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抑或是“智力产权”,这几种对“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中文翻译都是忠实于其英文原义的,因而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表明,把“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为“知识产权”并不符合“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英文含义。可见,所谓“知识产权”一词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的观点令人怀疑。那么,“知识产权“一词究竟由何而来呢?
2.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考证
“知识产权”一词最初是中国政府官方对“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正式翻译。经考证,作者发现,“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始于1967年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成立,我国政府官方将该组织名称译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组织的英文名称中出现了“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是“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从现有的资料看,作为世界知识组织产权前身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没有英文名称,只有法文名称,即“Bureaux internationaux réunis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缩写为BIRPI。在这个法文名称中,“Propriété”意指所有权、财产权;而“intellectuelle”的核心含义即是指“知识的”。因此,将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翻译成中文就是“知识产权”。考虑到“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按过去的规定一直是置于瑞士政府的监督之下,而瑞士的官方语言即是法语,作者由此认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不大可能以英文命名。所以,把“Bureaux internationaux réunispourla protection de la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翻译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是符合其法文原义的。据此,作者推测,也许我国政府正是考虑到“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这种历史渊源关系,才把后来出现的英文“intelle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而不是简单地依照英文字面含义去翻译。很明显,这一翻译更符合该组织的本来面貌。基于这种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是出自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而非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概念若干观点的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1.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若干观点(www.xing528.com)
在我国,围绕知识产权的概念先后产生过许多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说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用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概念。这一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一是《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第四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2.对知识产权概念不同观点的疑问
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知识产权这一事物,其中自有一番道理。但作者作者仍有疑问:
第一,现代汉语知识告诉我们,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思维形式。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早有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这在学术界也已形成共识。但是,有关知识产权本质和特征的内容在上述关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各种观点中并未出现。那么,上述关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各种观点符合概念的要求吗?
第二,逻辑学知识告诉我们,任何概念均有其特定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是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范围;而内涵则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只有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去界定概念,这个概念在逻辑上才是严密的。反观上述关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各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观点恰好割裂了知识产权概念中内涵与外延的联系。要么把知识产权的外延直接当作知识产权的概念,比如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要么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含义出发,把对知识产权概念内涵的部分认识当作知识产权的概念,比如上述第二种观点。除此之外,上述第四种观点从逻辑学的观点来看是包括了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的。根据第四种观点,知识产权的范围被抽象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两大类,对此,作者也是持赞同态度的。问题是这种观点没有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这显然不符合概念的要求。而且,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对知识产权这一观念内涵的表述也是不完善的。这样看来,上述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若干观点在逻辑上严密吗?
3.对知识产权概念不同观点的反思
如前所述,作者有理由认为,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若干观点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符合概念的要求;二是逻辑上不严密,这两个缺陷足以使上述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若干观点的科学性受到质疑。那么缺陷是如何形成的?找到缺陷的成因,对我们正确认识和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至关重要。界定任何一个概念,都应考察其内涵和外延,而不应忽视内涵或外延的任何一个方面,否则,在对事物概念的研究中,就会在方法论上出现偏差。因而,对事物概念的认识就很难称得上准确。围绕知识产权的概念所出现的诸多分歧以及由此而暴露出的观点上的缺陷,恰恰就是由于方法论上的偏差所引致的。这种方法论上的偏差不仅使得人们在界定知识产权概念时忽视了对概念的要求所应有的关注,致使上述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若干观点不能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而无法符合概念的要求,而且还割裂了知识产权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因而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概念。另外,对知识产权一词词源的误解也妨碍了人们对概念的要求的研究和对知识产权概念内涵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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