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苏维埃优待伤亡残废战士的决定,特按照目前生活程度及国家财政状况,规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红色战士因革命战争而成残废者,依下列标准发给残废证书及抚恤金:
(一)一等残废标准:①两目失明者;②脑神经丧失其记忆力或不能说话者;③脊柱神经失其作用,上肢瘫痪,下肢瘫痪,半身瘫痪,痉挛性瘫痪(如全身动摇不定),萎缩性瘫痪;④两手截断或两手瘫痪者;⑤一腿截断或残废者;⑥内肝损坏而他部不能完全代偿者;⑦口腔喉部失其作用不能咀嚼者。每年抚恤金大洋叁拾元。
(二)二等残废标准:①一目失明或两目差明者;②声带损坏说话不清者;③口腔因伤而不便饮食者;④两侧性面神经瘫痪或因伤后而经常头痛者;⑤一手一足下垂者;⑥大便自遗、小便失禁者;⑦下肢关节强直而行动不便者;⑧一部内脏损失甚轻而他一部尚能代偿者;⑨一手切断或瘫痪者。每年抚恤金大洋贰拾元。
(三)三等残废标准:①一目差明者;②上肢关节强直筋肉收缩伸张不开者;③手指足趾失去过半者;④生殖器因伤而失去一部分者;⑤两耳失听者。每年抚恤金大洋拾贰元。
(四)四等残废(即临时残废):凡伤愈后神经麻痹,运动不适,须足一年后才能恢复其原状者,给抚恤金一次大洋拾元。
二、凡机关工作人员,在革命工作中,因某种原因而致残废者,由内务部考查依照批准等级照给抚恤金。
三、凡红色战士因革命战争而牺牲者,对于其家属,一次总给抚恤金大洋贰拾元。其家属依照优红条例继续办理。(www.xing528.com)
四、凡属在红军部队机关中工作者,在因伤病中或伤病后须休养身体,得斟酌情形,给以休养费由贰元至伍元。
五、老者优待费:①凡在红军中有服务五年以上者,年满四十五岁而退伍者,每年给优待费五元。②继续在红军中工作者,每年给优待费拾元。
六、退伍而家在白区的,得斟酌情形,除给以应需路费外,还须给以相当优待费。
七、上列规定由公布日起发生效力。
中央内务部部长 蔡树藩
一九三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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