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陕北省会计制度及历史演变

陕北省会计制度及历史演变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九三六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北省政府为建立地方财政,统一全省会计,特制定本会计制度。第四条省财政部得随时派员分赴全省各机关,指导关于会计事项,并检查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等。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应编制收支总计算书,分别送呈中央财政部、中央审计委员会、省政府主席团、省审计委员会等审核备案。其已核准之各机关计算书,由省财政部各抽存一份,发各编制机关及汇编机关各一份。

陕北省会计制度及历史演变

一九三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北省政府为建立地方财政,统一全省会计,特制定本会计制度。凡本省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各金库、各费支出机关,均须照此办理。

第二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三条 经中央明令划归本省之收入为岁入,全省一切支出为岁出。岁入、岁出均应编入总预算与总决算。

第四条 省财政部得随时派员分赴全省各机关,指导关于会计事项,并检查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等。县财政部对县区各机关,亦得执行同样职权。

第五条 省政府应组织审计委员会,审查一切支出与收入。

第二章 收 入

第六条 各机关及地方武装部队所收之款,必须如数缴纳金库,不得于缴纳金库之前擅自动用。但因特别情形,事前经财政部核定,准予坐支抵解者,得在收入款内如数坐支。事后仍须分别报告。

第七条 区财政部及县一级征收机关与地方武装部队等,收入款项时须填具三联收据(第一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人,报查一联送县财政部备查,而所收之款则应随时送交金库。

第八条 各县分库收到区财政部或县一级征收机关及地方武装部队缴款时,应填具五联收款书(第二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送交缴款机关,报告一联交县财政部核记,副收据一联连同报查一联送交省金库转账后,仍以报查一联转送省财政部登记。

第九条 省金库直接收入款项时,应填具三联收款书(第三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报告一联送交省财政部核记。

第十条 收款书之会计科目栏,须按照规定之岁入科目,视缴款性质,分别填入。缴款机关如同时有数种科目不同之款缴来时,必须每类各填一收款书,以清眉目,而便登记。

第三章 支 出

第十一条 各机关一切支出,统由金库支付之。但金库非有省财政部之支付命令,各县分库非有省金库之支票,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如有特别情形,事前得上级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应先期照章编县支付预算书,先由省级管辖机关核定后,汇送省财政部核发。

第十三条 各机关经费,概由省财部发三联支付命令(第四表),以存根一联存查,命令一联送交省金库照发,通知一联发交省级机关,领款机关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应另具三联领款总收据(第五表),以第一联存查,以其余二联连同支付命令,持向省金库领款。省金库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与省财政部所发支付命令核对相符,并由领款人将领款总收据第二、第三两联完全交齐,即照额付款。省金库于付款后,将总收据中之第二联截留备查,以第三联转送省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不直接命令各县分库付款,县一级各机关经费,应由省级主管机关商请省金库转发支票到县分库支取。

第十五条 省金库向县分库支款时,应填具三联支票(第六条),以存根一联存查,支票根一联通知分库照付,支票一联发给领款机关持向分库领取。县分库接到领款机关交来支票时,须与省金库所发支票根核对相符,并由领款人在支票背面签名盖章,即照额付款。分库付款后,将支票留存备查,而在支票根上加盖“某月某日付讫”戳记,送交省金库存查。

第十六条 支付命令须盖有省财政部公章及财政部长私章,省金库支票须盖有省金库公章及主任私章,方能发生效力。已经付款之支付命令或支票,均应加盖“某月某日付讫”戳记,以资慎重。

第四章 预 算

第十七条 预算分为收入、支出两种,并按其性质及必要性,分为经常、临时两种。

第十八条 各县财政部、各级征收机关、各地方武装部队,应根据确实估计,编制收入预算书二份,于上月二十日以前送到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县级各费支出机关,应编制支付预算书三份,于上月十五日以前送到省级管辖机关。省级管辖机关应审核所属机关预算,附加意见,并汇编全省支付预算书二份,连同所属机关预算各三份,于上月二十日以前送到省财政部。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应编制总预算草案,于上月底以前提交省政府主席团讨论通过后,造具收支总预算书,分别送呈中央财政部、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审计委员会备案,其已核准之各机关预算,由省财政部各抽存一份,发还各编制机关及汇编机关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预算,须经过该机关会议讨论决定,由该机关最高首长负责编送。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成立后,在进行中非有意外重大事故或特殊变迁,不得请求变更预算或追加预算。(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预算,如有不按期编送者,得由汇编各该预算之上级机关,查照该机关上月份预算数,或比照类似或相等机关之本月份预算数,先行列入上级预算,一面严令照代列数补送预算书。

第五章 计 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财政部、各级征收机关、各地方武装部队,须于次月五日以前,编制上月份收入计算书二份,送交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县一级各费支出机关,应于次月五日以前编制支付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三份,连同单据粘存簿送交省级管辖机关。省级管辖机关应汇编全省计算书二份,连同所属各机关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三份并单据粘存簿,于次月二十日以前送交省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应编制收支总计算书,分别送呈中央财政部、中央审计委员会、省政府主席团、省审计委员会等审核备案。其已核准之各机关计算书,由省财政部各抽存一份,发各编制机关及汇编机关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收入计算总数,非有特别原因,一般不得少于收入预算数。支出计算总数,非经过核准追加,不得超过支付预算数。

第二十八条 预算核定之经费,款与款、项与项之间,不得互相流用,同项内各目,如确有正当理由得互相流用,但须于说明栏内详叙理由。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每月经费结余之款,应如数按月交还同级金库,不得流用下月。

第六章 金 库

第三十条 金库负责掌管全省之现金出纳及保管事宜。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所在地之金库为省金库,分设于各县之金库为分金库。

第三十二条 金库由省财政部管理之,其分设于各县之金库,工作上应受县财政部长之监督与领导,但县财政部无支配金库存款之权。

第三十三条 金库应设之账簿及出纳细则,由省财政部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分库应将每日收支之数据告省库,省库应将每日直接收支之数及分库报告之数,报告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金库每月及每年末日,应将一个月及一年间收支总额造成月计表、年计表,送省财政部。

第七章 簿 记

第三十六条 各机关一切账簿,每一年度更换一次。

第三十七条 各种账簿一经启用,无论主要账、辅助账,已用完或未用完,均由各机关首长与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各种账簿均须按页编号,凡分户记载之各种账簿,须加编目录于首页。

第三十九条 每条账均须有单据为凭,各种单据须分类编号,妥慎保存。

第四十条 记账均以国币为本位,以分为单位,不记厘数,五厘以上作同一分,五厘以下则除去不算。

第四十一条 凡收付与本位币市价不同之银两铜圆或其他货币时,均用定价法折合本位币记账,但原币数目仍须注明,以便考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不完备处,得由省财政部呈请省政府主席团核准修正之。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省政府主席团议决公布施行,并呈函中央财政部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