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各机关支出凭证单据之证明,均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凡支出以正当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之收据为主要证明,其他凭证单据均为参考附件。第五条凡支出非有收据不能证明,但事实上不能取得收据者,得由经手人开单叙明理由,并签名盖章证明之。第八条凭证单据上有杂列各种市价不同之货币者,应注明折合本位币总数及折合价率。
第一条 各机关支出凭证单据之证明,均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凡支出以正当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之收据为主要证明,其他凭证单据均为参考附件。
第三条 凡收据须由正当收款人或其代理人亲笔签名盖章。不识字者,得由经手人开单,使其画押或盖章证明。
第四条 凡收据须填明实收数目、日期及付款机关之名称。
第五条 凡支出非有收据不能证明,但事实上不能取得收据者,得由经手人开单叙明理由,并签名盖章证明之。
第六条 购买物品,应由卖主开具发票,注明货物数量、价格、实收现金数目、日期及书明某机关查照字样,并于实收数目上盖卖主印章,作为收据。如另具有收据者,仍应附具发票。(www.xing528.com)
第七条 凡购买物品,没有发票或收据不能证明,但事实上不能取得发票或收据者,得由经手人开单,并注意购买地点及不能取得发票或收据之理由,签名盖章以证明之。
第八条 凭证单据上有杂列各种市价不同之货币者,应注明折合本位币总数及折合价率。
第九条 原凭证单据所开名目、价值、数量等,如有不甚清楚之处,且不能使受款人补填完备者,应由经手人另加注明,于数目字上盖章,并附说明。
第十条 各机关应备单据粘存簿,将各凭证单据,按交付计算书科目,分类粘存,依次编号于每类单据之上,注明所属科目,并于每月支付结束后,在每类单据之下,注明合计张数及金额。每一科目之合计金额,须与支付计算书该科目之实支数相符。
第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之处,得由中央财政部取得审计委员会之同意,随时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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