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部为统一会计出纳手续起见,在金库会计系统尚未单独建立以前,特颁布本暂行规则,凡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红军中各级没委(没收委员会)、各费支出机关均须照此办理。
第二条 红军中没收委员会之会计手续,军团没委与省财政部同,师没委与县财政部同,团没委与区财政部同。
第三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四条 会计出纳事务,每月须整理一次,其整理完结之期,区财政部不得逾次月二日,县财政部不得逾次月七日,省财政部不得逾次月十五日。
第二章 收 款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以及红军中各级没委,直接收入筹款及其他款项时,均须填给缴款人以三联收据(第一表)。此项收据,须照中央财政部规定之格式大小,并须盖财政部公章及财政部长私章。但区财政部所用之收据,须由县财政部在骑缝上盖好公章后下发。
第六条 区财政部收入款项时,须填具三联收据,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人,报查一联则于解款时,连同现款送交县财政部备查。
第七条 县财政部直接收入款项时,由主管各科(如筹款收入由没收科)填具三联收据(第一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人,报查一联于每日收款事务结束后,连同所收现款汇交会计科。
第八条 县财政部收到区财政部或本部各科缴款时,应填具四联收款书(第二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收存备案,副收据一联连同报告一联,送交省财政部转账。省财政部转账后,截留副收据一联存查,以报告一联转送中央财政部核记。
第九条 省财政部或直属县财政部收到本部各科缴来款项时,应填具三联收款书(第三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发给缴款各科收存备案,副收据一联送交中央财政部核记。省财政部或直属县财政部各科直接收入款项时,其手续与第七条县财政部同。
第十条 中央财政部收到直属各机关缴款时,应填具二联收款书(第四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收存备案。
第十一条 收款书之会计科目栏,须照规定之岁入科目,视缴款性质分别填入。如缴款机关同时有数种科目不同之款缴来时,必须每款各填一联收款书,以清眉目,而便登记。
第三章 支 款
第十二条 各机关一切支出,统由财政部支付之。但省县财政部如果没得到中央财政部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区一级各机关经费,须向县一级管辖机关领取,绝不得将收入之款,在未缴到县财政部以前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 县一级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应先期编具预算×××(行政费预算书只需三份),送省一级管辖机关,由省一级各机关汇编全省预算书三份,连同各县预算书各三份,送交中央主管部门,由中央各部汇编分类预算书二份,连同各省各县预算书各二份,送交中央财政部核发。
第十四条 中央各部及其他直属机关,每月应领经费,于接到核准预算通知书后,直接携领款收据向中央财政部支领。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直属县各机关每月应领经费,由中央财政部填发三联支付命令(第五表)。以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送交省财政部照发,第三联送交中央主管各部转发领款机关持向省财政部领取。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接到领款机关交来第三联支付命令时,须与中央财政部所发第二联支付命令核对相符,即照额发款给领款机关。省财政部付款后,将第二联支付命令留存备查,将收回之第三联支付命令加盖“某月某日付讫”戳记,送交中央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县一级各机关每月应领经费,由中央财政部填发四联支付命令(第六表)。以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发交省财政部转账,第三联发交县财政部照付,第四联按级转发至领款机关并持其向县财政部领款。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接到领款机关交来第四联支付命令时,须与中央财政部所发第三联支付命令核对相符,即照颁发款给领款机关。县财政部于付款后,将第三联支付命令留存备查,而将收回之第四联加盖“某月某日付讫”戳记,送交省财政部。省财政部则根据第四联所盖戳记之支付月日,在第二联加盖“某月某日由某县财政部付讫”之戳记并登记后,仍将第四联转送中央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机关领到上级管辖机关发来支付命令时,须填具领款收据,送交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各机关每月所领经费,有余额应将余存之款,交还同级财政部,不得留用下月。财政部收到此项送还款时,须照第八条至第十条收款办法,发给收款书。退款机关则将财政部所给收据连同月份计算书缴至上级管辖机关换取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县财政部对中央财政部所发支付命令,如不能一次付清时,可照余存数目发凭票给领款机关,作为暂存款,以后即照凭票付款。但领款机关第一次向财政部支款时,财政部必须将领款机关所持之支付命令收回,转送上级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暂不得发支付命令向县财政部支款,如有必要直接向县财政部支款时,可照第二十六条解款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前方红军每月应领经费,除照本章规定办法领取外,在未领到本部支付命令以前,得由各级供给部具领条向同级没委预支,由没委将领条当现款按级解交中央财政部,向总供给部转账。
第四章 解 款
第二十四条 省县财政部所有收入之款,除酌留一部分支付本级各机关经费外,余款应交上级。非得上级之许可,不得存留不解。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部收到省财政部或直属县财政部解款时,应填具二联解款收据(第七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收到县财政部解款时,应填具三联解款收据(第八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县财政部备案,报告一联送交中央财政部核记。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部收到县财政部直接解款时,应填具三联解款收据(第九表)。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发交县财政部备案,副收据一联送交省财政部转账。
第五章 账 簿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一切账簿,每一年度更换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账簿一经启用,无论主要账、辅助账,已用完或未用完,均由各机关首长与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各种账簿、单据、表格、书类,不分种类,均须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各种账簿启用时,应在首页填具下列各项,并由机关首长与会计签名盖章。其式样如下:
第三十二条 各账簿应于末页填具下列各项,并由经管该账簿人员盖章。其式样如下:
经管本账簿人员一览表
第三十三条 各种账簿均须按页编号。凡分户记载之各种账簿,须加编目录于首页。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应备具下列账簿:
(一)日记账——即流水账,记载每日一切现金及转账款项之收付数目。
(二)总账——即老账,内分下列各户,由日记账过入之。
1.筹款收入——凡没收款、罚款及其他筹款收入,均归入此户。
2.解县财政部——凡缴县财政部之款,归入此户。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应备具下列账簿:
(一)日记账——记载每日一切现金及转账之收付数目。
(二)总账——内分下列各户,由日记账过入之。
1.各机关筹款收入——每一筹款单位立账一户,如某区筹款收入、保卫局筹款收入等。凡各机关缴来之筹款,均分别抄入该机关户下。
2.杂项收入——凡不属于没收款、罚款等,筹款所收入之项,均归入此户。
3.退还款——凡各机关退还经费余额之款,均抄入此户,只要批明某机关退还,不必每一机关立账一户。(www.xing528.com)
4.解省财政部——凡解交省财政部之现款及照中央财政部支付命令付出之款,均抄入此户下。
5.暂记——凡各机关暂存暂欠之款,如领款机关交来支付命令尚未付清之款等,均每一机关立账一户,如某机关暂存款、某机关暂欠款。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部应具备下列账簿:
(一)日记账——记载每日一切现金及转账之收付数目。
(二)总账——按科目分户,记各科目每日之收付总账,由日记账后入之。其科目分类如下:
1.筹款收入;
2.杂项收入;
3.退还款;
4.解中央财政部;
5.暂记;
6.现金。
以上二种为主要账。
(三)筹款收入账——以各县财政部及直属各征收机关为单位分户,详记各单位筹款收入数目。各单位之收入合计数,应与总账筹款收入科目之余额相同。
(四)杂项收入账——以征收机关为单位分户,详记各单位杂项收入数目。各户之合计数,应与总账杂项收入科目之余额相同。
(五)各县财政部往来账——记各县往来数目,每县立账一户。各户余额之合计数,应与总账各县财政部往来科目之余额相同。
(六)暂记账——记暂存暂久数目,按机关分户。各户余额收付相抵之总数,应与总账暂记科目之余额相同。
以上四种为辅助账。
第三十七条 凡各费支付机关应具备下列账簿:
(一)日记账——记每日一切现金收付数目。
(二)支出分类账——按各费支出科目分户。
(三)单据粘存簿——将各费单据按支出科目分类粘存。每一科目之单据,其金额总数须与支出分类账该科目之累计数相同。
此外,如管辖有下级机关及有暂存暂欠账目者,可加设往来总账一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除以前各条规定之账簿外,经管现金出纳人员,应另有账薄登记。
第六章 记 账
第三十九条 每条账必须有单据为凭,根据单据逐条过入日记账,由日记账过入总账与辅助账。过账时,必须注明单据号数。
第四十条 记账均以国币为本位,以元为单位,小数至厘为止,厘以下四去五收。
第四十一条 凡收付与本位币市价不同之银两铜元或其他货币时,均用定价法(即以市价为标准,规定统一价格)折合本位币记账,绝不得于同一账簿内列记数种货币本位,但原币数目仍须注明,以便考查。
第四十二条 每日应记之账,要当日记完,不得延至次日。每天账目记完后,必须详细核对一次,以免错误。
第四十三条 登记账簿及填制单据等,其摘要事实,要详细正确明了,字迹宜整齐清楚,不得草率。
第四十四条 账簿表单等之数目文字,如有写错时,应将原码注销,重新写过,并在写错处由原记账员盖章证明,不得随意涂改或用刀刮。
第七章 报 告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部每月底应填收支月报表一份,送县财政部查核。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部每逢十日应填收支旬报表二份,每逢月底应填月份收支报告表二份,分送省财政部及中央财政部各一份。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部每逢十日应填收支旬报表一份,每月会计事务结束后,应填月份收支报告表一份,送交中央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 区一级各机关每月应编月份支付计算书一份、收支对照表一份,连同单据粘存簿,送县一级管辖机关审核。
第四十九条 县一级各机关每月应编全县支付计算书三份、收支对照表三份,连同单据粘存簿,送交省一级管辖机关。
第五十条 省一级各机关每月应编全省支付计算书二份、收支对照表二份,连同各县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二份,送交中央主管各部。
第五十一条 中央主管各部每月应汇编分类支付计算书一份、收支对照表一份,连同各省各县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一份,送交中央财政部。
第五十二条 月份支付计算书,区一级机关应于次月二日以前编好,县一级机关应于次月七日以前编好,省一级机关应于次月十五日以前编好,中央各部应于次月二十五日以前编好,送交上级机关。
第八章 现金出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现金出纳的地方,非经管出纳人员,不得自由出入。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会计科,应具备现金收付盖章簿一本,将收付数目随时逐条登记。收入之款应先由出纳人员在该条数目上盖章,然后财政部长根据此簿签发收据,付出之款应先由财政部长在该条数目上盖章,出纳人员方可根据此簿付款。
第五十五条 会计科长每日应与出纳人员检查库存一次,财政部部长每月至少应检查库存三次,并盖章于库存簿中证明之。
第五十六条 凡收入之款,须当面点清。现洋满五十元,一元钞票满一百元,小票满十元,均由经手人、点算人封好,并于封口上盖章,对内负责。不满一包之零数,须由经管出纳人员亲自点算。付出款项,须叫领款人当面点收,出纳人员应声明出门以后,对外不负责任。但解款到上级财政部时,须由护送人当面点交,如发现短少,仍须原经手点算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每日库存现金,必须与日记账库存数目相符。未经会计科记账,出纳人员绝对不得直接付款给任何人。如发现库存现金与账上应存数目不符,三日内不能查出原因者,应报告上级。
第五十八条 凡不执行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手续,致出现错误时,各关系人员应分别负赔偿之责。凡违反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者,除负责赔偿外,应受严重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之处,得由中央财政部随时增删或修改之。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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