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本行营业事务上之一切手续,均须遵照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定所定之营业事务手续,不得随意变更。
三、营业上一切事务手续,对内由经手人负担责任。
第二章 营业事务
四、凡收入款项时,应照下列手续办理:
(1)为便利交款人起见,交款人可先将现款直接送交出纳科照收后,由出纳科将所收数目开单交营业科。
(2)营业科照实收数目制收入传票,并填制收款单据(单据如有存根的,应在存根上盖“已制传票”戳记),由制票员在传票上盖章后,将传票交出纳科。
(3)出纳科根据传票所记数目,与实收数目核对无误后,即记入收入账,在传票上盖“收讫”戳记,并由出纳科长盖章后,将传票送还营业科。
(4)传票由营业科长盖章后,连同收款单据送交行长盖章。
(5)将收款单据给交款人,同时根据传票将收入数目记入辅助账并结余额后,将传票交会计科。
五、凡付出款项时,应照下列手续办理:
(1)支款人将取款单据交营业科时,应先核对印鉴,检查余额,必要时先请示行长,认为可以照付后,即照数制付出传票,并在取款单据上盖“已制传票”戳记,先由制票员及营业科长盖章,再将传票连同取款单据送交行长盖章后,即将传票交出纳科。
(2)出纳科应先认明行长图章,然后照数付款。
(3)出纳科付款后,即记入付出账,在传票及附属单据上盖“付讫”戳记,并由出纳科长盖章后,将传票送还营业科。
(4)营业科根据传票记入辅助账后,将传票交会计科。
六、关于各种营业之特有手续另定之。
第三章 会计事务
七、传票应妥慎保存,不得遗失。每日营业事务结束后,应将传票按照规定次序汇订成册,顺序编号。同时,须检查传票上之职名处,是否皆由关系人盖章。如有遗漏,应请求补盖。(www.xing528.com)
八、已订好之传票,应先送会计科长检阅,逐一盖章,并盖章于纸捻之一端,再送交行长在纸捻之另一端盖章后,才可据以记入主要账。
九、先根据传票记入日记账,再由日记账转记总账(记账后,记账员须在传票上盖章),然后照总账各科目余额制成日计表。
十、日计表制成后,须将各辅助账余额表及库存表与各科目余额一一核对相符,先由制表员盖章,再由会计科长盖章,然后送交行长核阅盖章。
十一、关于会计上一切办法,另于会计规则中说明之。
第四章 出纳事务
十二、出纳地点,尤其是库房内,非出纳人员不得自由进出。但经行长指定的人,不在此限。
十三、凡付出传票,须先经行长或者指定之代理人盖章,才可付款。
十四、出纳科非有付出传票,不得付款给任何人。而非银行之财产,或未经正当手续代人经管之物品,则不得贮藏库内。
十五、会计科长每三日应检查库存现金一次,行长每月应临时检查库存二、三次。
十六、每日查库完毕后,出纳科长应在库存簿上盖章,并制库存表送交行长核阅。
十七、银元满五十元,各种钞票满一百张,均须封好,并于封口加贴封签,标明种类及数目,由经手点算人盖章,对内负责。
十八、凡整封之银元、银两、钞票等满一定数目时,均须用布袋或木箱装成一件,标明数目,分类保存。
十九、每日出纳事务结束后,库房门即须封锁。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代理金库之出纳会计事务,均依照本规则办理。但属于营业科应办手续,则由会计科指定专人办理之。
二十一、本规则将依照营业发展情形,随时增订或修改之。
一九三六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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