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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分行放款规则:助力农民,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凡中农、贫农、雇农为了购买农具、肥料、种籽,开辟荒田,整顿水利,及其他有关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生活等用途,需款周转时,均得向国家银行在各县所设的办事处要求借款。(四)将借据交国家银行在各县所设之办事处,经办事处决定照借后,即将款付与借款人。第九条借款虽未到期,如因特别情形,国家银行认为要提早收回时,得先日通知,借款人应即日将本利一并清还,不得借口延宕。

西北分行放款规则:助力农民,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起见,特对农民低利放款。

第二条 凡中农、贫农、雇农为了购买农具、肥料、种籽,开辟荒田,整顿水利,及其他有关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生活等用途,需款周转时,均得向国家银行在各县所设的办事处要求借款。

第三条 借款数目:每家暂以五元为限。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般的不得超过半年。如有特别情形的,亦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借款利息:期限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每元每月利息三厘(红军家属二厘);四个月至六个月的,每元每月利息四厘(红军家属三厘);七个月至一年的,每元每月利息五厘(红军家属四厘)。

第六条 凡欲借款的人,要经过下列手续:

(一)先向区财政部索取本行印发的空白正副借据各一张,照样填好,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据上签名,并打手印(即用左手的中指蘸墨或印色,盖于本人姓名下面)。

(二)请乡政府主席在借据上签名盖章(无私章的要打手印),并盖乡政府公章,负责证明。

(三)将借据交区政府审查后,由区主席在借据上签名盖章,并盖区政府公章证明之。(www.xing528.com)

(四)将借据交国家银行在各县所设之办事处,经办事处决定照借后,即将款付与借款人。

第七条 借款到期时,借款人要自动将本利送交该县办事处,或由区财政部转交办事处归还,不得延误。借款还清后,即将正借据收回注销。

第八条 借款人如有拖欠延期事情,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备款归还。

第九条 借款虽未到期,如因特别情形,国家银行认为要提早收回时,得先日通知,借款人应即日将本利一并清还,不得借口延宕。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财政部核准,得随时修改并公布之。

~完~

一九三六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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