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为便利红军战士及工农群众汇寄零星款项起见,特开办“特种汇兑”,由银行委托各级赤色邮局代理接受汇款,开发汇票,同时委托红军中各级没委、各级供给部、各县支库、各区支库特派员、各区信用合作社代理兑付。此项特种汇票,是由银行印好金额的,计分五角、一元、二元、五元等四种。汇款人每次所汇之款,至少要五角,至多不能超过十元,详细规定可参阅本行所订暂行汇兑规则第四章各条。兹特说明代理兑付的办法和手续如下:
(一)收款人持特种汇票前来领款时,代理机关须注意下列各点:
1.汇票正面须盖有国家银行公章和行长私章,同时要盖有邮局公章和经手人的私章。
2.汇票背面要由收款人署名盖章,其所署姓名及图章上的姓名要与票面所记的收款人姓名相同。
3.汇票背面要由下列机关盖章证明:(1)红军中部队要盖连以上公章和连以上军政首长的私章。(2)后方各机关要盖该机关的公章和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私章。(3)其他群众及商店要盖当地乡苏以上政府主席或部长的私章。
4.自汇票上所写的出票年月日计算起领款之日止,要不超过六个月。
5.汇票上要写明由本机关兑付的。
6.汇票上的收款人姓名、兑付机关和金额不得涂改。
7.汇票形式和汇票上所盖各种图章,要随时注意有无假冒或其他可疑之处。
如汇票有不合上列各点之处,代理机关得拒绝支付。
(二)附贴于汇票上的邮局回执,须照前项办法由收款人及证明人盖章,连同汇票交来,才可付款。
(三)代理机关对特种汇票无论如何必须设法兑付。如逢无款可兑时,应向人移借或转介绍到其他机关兑付(如特派员无款时,可介绍到支库去兑)。各代理机关如接到另一机关来信委托代兑时,必须照办,以全信用。(www.xing528.com)
(四)如接有邮局来信声明汇票遗失时,要将遗失的汇票号数、金额、收款人姓名等登记起来,以后兑付汇票时须加留意。如有持此号汇票前来领款时,应拒绝兑付,并追究其来源。
(五)汇票之款,照票面金额兑付后,应将汇票和邮局回执收回,在汇票正面写“付讫”二字,加盖代理机关公章,暂作现款点存,不必记账。同时,须在邮局回执上加盖代理机关公章,寄回原寄邮局(即发出汇票之邮局),在信封外写明邮局回执,可不贴邮花。
(六)收回的汇票,可照下列办法向本行兑换现款:
1.一切代理机关收回的汇票,均可向国家银行总分支行和金库分支库兑换现金。
2.供给部可将汇票向红军没委兑换现款,或当作现款退缴上级供给机关。
3.红军没委可将汇票当现款解交上级没委。
4.各区支库特派员和信用合作社可将汇票当现款缴支库或支行。
5.各分支行和分支库可将汇票直接或间接解交总行或总库。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一九三二至一九三四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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