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专为各种合作社和贫苦工农群众,用途确系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之放款而定。其他放款非经本行特许者,不能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分对合作社的与对个人的两部。
甲、对合作社的
1.凡经政府登记之各种合作社,经本行审查,认为必要时,可照本规则向本行借款。
2.合作社向本行借款时,须办妥下列手续:
A.将该社组织内容(社员人数、资本总额、分红办法以及负责人姓名等)、营业状况(营业项目、收支总数、损益实况等)填具报告表,先交本行审查。
B.上项报告表,须经当地政府盖章证明该表内容之确实。
C.须向当地政府取得借款介绍书,并证明该社确经政府登记。
D.须缮具借款请求书,连同报告表、介绍书寄交本行。
E.经本行许可借款后,须照本行制定之格式填写正式借据,借据上须有当地政府盖章保证。
3.借款金额以不超过该社原有资本之半数为度,但本行得考察其需要之程度而增减之。
4.各合作社在向本行借款期内,须按月将营业收支和决算期的资产负债损失利益数目,详细报告本行。
5.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后如要求续借,须具请求书,说明续借理由,经本行审查认为必要时,得许可之,但须还清利息,重立借据。
乙、对个人的(www.xing528.com)
1.凡工农群众借款用途为左(下)列之一者,均得向本行要求借款。
A.购置农具或肥料;
B.耕种用费;
C.开辟荒田和整顿水利;
D.其他有关于发展社会经济之用途。
2.凡向本行借款之人,须有当地政府及群众团体——贫农团、雇农工会、职工会之一的担保介绍。
3.凡欲向本行借款者,至少须邀集三人以上(人数愈多愈好)为一组,联合订立借据,并须指定一人为组长,以便通讯。
4.借款人须先具请求书,说明借款用途,经本行许可后,须照本行制定之格式,填写正式借据,借据上须有当地政府及群众团体盖章保证。
5.借款人如有拖欠情事,该保证团体及联名借款之个人,均须负连带责任。
6.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特别情形不得延期。
7.本行得依照一般需要,随时宣布每个人借款之最多金额,以资限制。
8.借款虽未到期,如因特别情形,本行认为须提早收回时,得先日通知,借款人应即将本利一律清还。
一九三二至一九三四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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