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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揭示土地革命时期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各种储蓄存款,存入或提取时,概以国币为单位。第九条定期储蓄存款期限至少三个月,至多三年。第十三条活期储蓄存款,在本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可以存入或取出。第四章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第十八条零存整取须约定期限、数目,分期存入,到期本利一次取回。如因特别事故,商得本行之许可中途取回时,无论续存期间的长短,概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第三十六条储蓄存款的存入和取出,概以存折为主要凭证。

陕甘宁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揭示土地革命时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创办储蓄,纯以鼓励群众节省,便利零星存款,发展国民经济,改善群众生活为目的。

第二条 本行所收集的储蓄存款,全数以县为单位,投资于该县合作社(特别是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事业,即以此项放款为发还储金本息的担保。

第三条 本行于总分支行设立储蓄部,专门办理储蓄事务,由本行资本项下提拨十万元为基金会计独立,并按月将存款和投资的数目在红色中华公布一次。

第四条 各县群众团体得按月推派代表会同检查该县储蓄部的会计和财产一次。

第五条 储蓄存款暂分(A)定期、(B)活期、(C)零存整取三种。以后认为必需时,得另创适合于群众要求的储蓄办法,临时公布之。

第六条 各种储蓄存款,存入或提取时,概以国币为单位。与国币市价不同的各种货币,概照当时当地的市价折合当时区币计算。

第二章 定期储蓄存款

第七条 定期储蓄存款(即整存整取),须以整数款项一次存入,并约定一定期限,本利一次取还。

第八条 定期存款存入数目,至少要五元以上,至多本利合计不能超过一千元。

第九条 定期储蓄存款期限至少三个月,至多三年。

第十条 定期存款利率,依期限长短分为五种:(一)存三个月以上的月利八厘五;(二)存六个月以上的月利九厘五;(三)存一年以上的月利一分零五;(四)存二年以上的月利一分一厘;(五)存三年的月利一分二厘。存半年以上的每六个月结息一次,按复利计算。

第十一条 定期储蓄存款本利要到约定期限一次付还。如未到约定期限,存款人要求提早取回,本行得拒绝之,但得将存单向本行抵押借款。

第十二条 定期储蓄存款已到约定期限不来支取,过期一个月以内的不给利息,过期一个月以上的只照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至本利合计满一千时,即停止给利。第十三条 活期储蓄存款(即零存零取),在本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可以存入或取出。

第三章 活期储蓄存款

第十四条 活期储蓄存款,每次存入数目,至少要满五角(其不满五角的零数,可照第五章办法先买储金票,俟凑足五角时,再行存入),至多本利合计不得超过一千元。

第十五条 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按月八厘计算,每年结算复利两次,于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结算期。

第十六条 凡不满五角的零数,概不给以利息,且利息算至分数为止。分以下之零数,如满六厘的,均作一分计算;不满五厘的,概不计算。

第十七条 凡第一次存入尚不满一月的,即要求全部取回的,概不给以计息。

第四章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第十八条 零存整取须约定期限、数目,分期存入,到期本利一次取回。

第十九条 零存整取每期存入数目,至少要五角以上。

第二十条 零存整取存入期间分半个月一次、一月一次、三个月一次三种。

第二十一条 零存整取期限至少六个月,至多三年。

第二十二条 零存整取利率,按期限长短分为四种:(一)存六个月以上的月息九厘;(二)存一年以上的月息一分;(三)存二年以上的月息一分一厘;(四)存三年的月息一分二厘。

第二十三条 零存整取利息,以存款次数为标准复利。如半个月存入一次的,利息即半月一结;一个月存入一次的,利息即一月一结;三个月存入一次的,利息即三月一结。每期结得之利息,并入下期本金计算。

第二十四条 如存款不按期缴入时,先由本行代执存入,所有过期日数,应照预定利率,向存款人按日补收利息,而存款则仍照原定日期计息,以便计算。(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五条 零存整取未到约定期限,即停止续存者,以续存期间的长短决定利率。如约定期限一年的,如续六个月停止者,即照六个月期的利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零存整取未到约定期限,不得无故要求取回,但可将存折向本行商请抵押借款。如因特别事故,商得本行之许可中途取回时,无论续存期间的长短,概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零存整取到期,存款人不来支取,过期一个月以内的不给利息,一个月以上的则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第五章 储金票

第二十八条 为便利小数储蓄起见,特印发储金票一种,并委托各区乡合作社发售。

第二十九条 凡欲向本行储蓄而其金额不满五角的,可向本行和本行代理处(如受本行委托之当地合作社)购买储金票。

第三十条 储金票每张售国币五分,如储款的数目满五角时,则可直接存入本行生息,不必购储金票。

第三十一条 凡购买五分储金票一张以上的,可向本行或代理处免费领用借用储金券,此券印有十个空格,储金人可将所买储金票顺序粘贴储金券上,等到贴满五角(十张)后,无论交与国家银行总行或各地分支行,均可作为现款存储,发给正式储蓄存款折。

第三十二条 储金券未贴五角以前,不得要求兑付现款,或正式入账。

第三十三条 储金券要储金人自己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不得要求补发。

第六章 存入和取出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第一次存入款项时,须先向本行领取申请书,照式填具姓名、住址、职业、期限、金额,并签名盖章,交本行存查,并作取款时核对印鉴之用。但声明凭折支取,不用取条者,存款人如不愿在声明书上盖章时,亦不勉强。

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提取存款时,须缮具取条,连同存折交本行。其取条上的签字或图章,应与申请书中所用的签字或图章相同,方可付款。如若图章遗失或更换时,须通知本行,并将新换的图章式样交本行存查。但存款人于第一次存款时,声明凭折取款,不用取条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储蓄存款的存入和取出,概以存折为主要凭证。存款人于每次存款或提款时,要详细看清存折上所写是否无错。如有不符之处,要立即请求更正,不得自行添注涂改。

第三十七条 存折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本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经两个月后,如无纠葛情事,应由存款人请当地政府书面证明后方能补给存折。如在通知本行以前已被人冒取,本行不负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存折如有遗失,而在补领手续未清时,存款人不得要求提取存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如将所存本息全数取回时,即作为存款终止,必须将存折交还本行注销,否则至少要留存五角以上。

第四十条 如存款人住址迁移,欲将其账目由甲地国家银行转至乙地国家银行时,须先将存折交与原地存款银行,并填具正副申请书二份,即由原存款银行发给存款人收据一张,由存款人持收据向新指定的银行换回存折,以后即可在新指定的银行继续存取款项。

第四十一条 如定期储蓄及零存整取存款已经到期,存款人身在别处,欲就近向当地国家银行取款时,可将存单或存折交与银行,由当地银行暂给收据为凭,经过相当日期,由当地银行将存单或存折寄回原储款银行查明无误后,即可凭收据付款。

第四十二条 如存款人住址迁移时,未先照第四十一条手续办理而迳向新住址附近之银行要求转移账目时,须填正副申请书二份并存折交与当地银行取得收据为凭,由当时银行将存折寄往原储款银行查明无误后,即将存折发还存款人,以后即可继续在当地银行存储,但须缴纳往返邮费二角。

第四十三条 零存整取已到交款日期,适逢存款人身在别处,但住址并未迁移,而临时向附近银行要求代收该期应交存款时,得由当地银行照所交之款发给临时收据,俟存款人仍回原地时,将临时收据持向原储银行正式入账。其交款日期照准临时收据的日期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行经管储蓄人员,不得将存款人的姓名图章和存入取出的金额以及其事项告知别人。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必需时得临时修改之。但利率期限如有变更时,所有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利率和期限仍照原来规定办理。

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储蓄部制定

(一九三二至至一九三四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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