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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往来存款规则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行收到存款时,即将所存金额记入特别往来存款折内,交存款人收存作证。第五条特别往来存款,照每日之结余,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期按照本行所定利率,付给利息。第九条特别往来存折上之数目如有误记或误算时,可由存款人随时告知本行查明更正。未满六个月即要求提取者,照普通的特别往来存款计算。

第一条 凡与本行开特别往来存款者,第一次存入金额须在五元以上,以后每次存款亦不得在三元以下。

第二条 本行收到存款时,即将所存金额记入特别往来存款折内,交存款人收存作证。

第三条 存款人初次存款时,须填成印鉴票交存本行,以便取款时照对签字图章。如需更换时,应另填印鉴票送交本行。

第四条 存款人提取存款时,须缮具取条,连同存款折交本行。其取条上之签字图章,应与交存本行印鉴票中之签字图章相同,方可付款。但存户于第一次存款时,声明凭折取款,不用取条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特别往来存款,照每日之结余,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期按照本行所定利率,付给利息。但计息时,以元位为止,一元以下之尾数概不计息。

第六条 存款人之图章或存折,如有遗失被盗情事,应随时报告本行挂失。但于报告本行以前,若被人冒取,本行不负责任。

第七条 如系注明凭折支款,不用取条之存折,倘有遗失被盗情事,除报告本行挂失外,须登报声明作废,经二个月后,如无纠葛等情,应由存户觅妥实保证人证明后,方能补给存折。

第八条 特别往来存折,不得在市面流通、转让或抵押。(https://www.xing528.com)

第九条 特别往来存折上之数目如有误记或误算时,可由存款人随时告知本行查明更正。

第十条 为鼓励工农群众储金起见,在本行未专立储蓄部以前,暂于特别往来存款规则中,特定例外办法如下:

1.每次存入金额至少须一元以上。

2.存入期间至少须六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即要求提取者,照普通的特别往来存款计算。

3.此项存款利率,依存款期间之长短,比普通的特别往来存款月利增加二厘至六厘。

4.本规则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各条仍然适用。

一九三二至一九三四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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