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身份不明”。严格来讲,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但可参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从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的业务模式不难看出,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往往仅向保险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而没有实质的代办保险业务行为,因此并不严格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2]。但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虽然第三方网络平台未参与保险双方交易的核心环节,保险服务是通过平台搭载和提供的,平台信誉以及平台所进行的销量排名、平台的商户信誉排名等,将会影响客户的购买决定。因此,平台理应对其展示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否真实负有一定责任,而不能单纯以交易场所提供者的身份置身事外。
第二,相关法规缺失使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难以避免。一方面,由于目前缺乏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的法规,部分规范内容散落于各不同的文件内,也并不全面,使得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缺乏全面的合规指导,不仅导致客户难以获得全面的信息,也给不法销售者以及保险公司的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缺乏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规依据,难以对销售者的资质和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往往只能在假机构、假保单等不良事件发生后再介入调查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
第一,通过法规明确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参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进而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对进驻商户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责任。(1)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搭载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权限。(2)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审核销售主体资质的义务和规则。(3)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向客户明示的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信息,如销售机构及产品全称、销售机构资质查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等。(4)明确对第三方平台的网络安全要求,特别是客户信息安全性和保费支付安全性。(www.xing528.com)
第二,通过法规对商户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如商户必须如实将有关销售信息提交到保险公司,商户必须及时将保单交付给客户,不允许打折销售保险产品等。
第三,明确保险公司可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条件。(1)具备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同时明确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类型、特点等。(2)具备两种以上随时查询保单信息的途径,确保网络销售安全性。(3)具备在线提供充足的售前咨询及售中和售后服务的条件,确保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4)具备确认客户信息真实有效的手段,如身份证号码真伪识别等,确保投保行为真实有效。(5)具备及时向客户递送保单的售后服务力量。
第四、明确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行为的合规要求。充分考虑网络保险的特殊性,将网络平台登载的内容视作宣传材料管理,进而需受到《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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