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明确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标准。但是,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采用的多重“障眼法”仍会给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查处效率。如果能在制度上做实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中介的代办行为知情,必将对认定和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虚开发票的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能够有效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虚开发票的行为。有鉴于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投保监管制度,增加维护投保人对投保业务渠道知情权的内容。
目前,投保单上虽然有中介渠道的内容,但却由保险公司填写,用于与保险中介的手续费结算;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保单一般不打印中介渠道内容。为此,建议从投保监管制度上要求,如果是保险中介渠道业务,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的投保单上应有中介渠道填写栏目,并由投保人填写后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在给投保人的保单上打印中介机构名称,以便确认投保人与代办保险中介之间的真实关系。同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向投保单或保单上列明的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支付手续费用,即可初步认定为虚开发票。(www.xing528.com)
增加确保投保人对投保渠道知情权的内容,与现有的法规不存在冲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拟订中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也有类似要求。以上对投保监管制度的补充,既能从业务根源上落实保险中介的客户告知义务,也能提高保险业务渠道信息的透明度,是一种简单有效的监管方式。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能提出统一明确的投保监管要求,并据此确定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那么,除非投保人意图利用保险中介牟取不正当利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行为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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