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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为定性准确性提升的关键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票公司”所提供的也并非有偿服务,而是要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再将其余资金返回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等。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行为的本质决定于业务来源和资金去向。若将通过直接业务套取的费用用于给予投保单位经办人,涉嫌商业贿赂;被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占用,涉嫌职务侵占。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律。若用于向投保人支付合同以外利益,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保险中介行为定性准确性提升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目的主要有:一是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用于账外开支;二是通过获取发票将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招揽的非法业务合法化;三是不向真正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索要发票,以帮助其逃税(或其他)。以上三种目的也引出了三种不同的虚开发票业务来源。“开票公司”所提供的也并非有偿服务,而是要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再将其余资金返回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等。

保险公司为以上三种目的通过保险中介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去向包括:一是用于不合法的账外开支,包括给予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利益,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被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占有等,当然,由于资金已被套取,可能被用于任何不合法开支;二是向无合法的保险中介业务从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三是给予由于避税等各种原因未开具中介发票的有资质中介的手续费。

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行为的本质决定于业务来源和资金去向。可以看出,将第二种、第三种业务来源套取的资金用于第二种、第三种资金去向的,本质都是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为其他“中介”虚开发票,这里的“中介”包括非法中介与不开票的中介,保险公司涉嫌与不具有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或未取得合法的中介手续费发票。若将通过直接业务套取的费用用于给予投保单位经办人,涉嫌商业贿赂;被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占用,涉嫌职务侵占。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律。若用于向投保人支付合同以外利益,则涉嫌不正当竞争。(www.xing528.com)

对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行为的定性,应该牢牢把握问题本质,并且根据虚开业务的来源与资金去向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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