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比较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比较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规都明确了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查制度。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德国,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未经授权的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当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还将定期组织保险经纪人培训。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比较分析

从业务上来讲,保险经纪人要能够向服务对象提出专业性建议,为被保险人争取以最低的费率获得最适合被保险人需要的保障。这就要求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较严格,以满足保险中介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规都明确了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查制度。

在保险经纪业最为发达的英国,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要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申请人必须通过由英国特许保险学会负责组织的专业考试,获得认可的资格,并达到法律规定的实践年限。资格考试内容以英国特许保险学会准会员资格(ACLL)考试为基础,其中包括六门核心课程考试和一篇保险经纪专业论文,但对经纪人没有专门的学历要求。英国对经纪人公司的董事要求稍高,要求大部分的董事单独在IBRC(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登记,具有专业职称,同时必须符合“培训及业务能力的最低标准”。如果为寿险经纪人,还需按照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培训与业务能力计划进行额外培训。保险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具体表现为:(l)持有理事会认可的证书,有认可机构颁发的证书;(2)持有英国以外机构颁发并为理事会认可的品质证书;(3)作为保险经纪人或专职代理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合作过5年以上;(4)持有理事会认可的品质证书并作为保险经纪人或专职代理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合作过 3 年以上;(5)曾被雇用为保险经纪人或专职代理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工作过5年以上;(6)持有理事会认可的品质证书并被人雇用,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工作或被保险公司雇用、工作3年以上;(7)拥有与作为保险经纪人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相当的保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8)拥有理事会认可的证书并拥有与作为保险经纪人工作 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相当的保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9)具有可为注册经纪人的特性和适应性;(10)如属1、2、5、6条,必须在经纪人业务中有足够的实践经验;(11)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是以保险经纪为职业。如果某人能证明他或他为其中之一的合作组织已被劳合社委员会接受为劳合社经纪人,那么他也有资格注册。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中。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的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须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许多州还规定,若申请者已完成保险领域的正规教育计划或取得CPLU(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或 CLU(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专业资格可以免试。各州都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申请领取执照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品质且超过一定的年龄标准。

日本1996年实施新保险法后才出现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此之前,日本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日本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比较严格,保险经纪人考试自2001年起改由日本保险经纪人协会举办,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办理登记手续,并缴存保证金后方能营业,登记时需缴纳9万日元登记税。开业后,应迅速缴存保证金,金额最低为4000万日元,最高8亿日元。就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不直接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董事长、总经理,无需通过资格考试。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店外,还可在其他企业兼职。

德国,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纷纷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些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等工作。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以投保人或拟投保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在香港或从香港进行保险合同谈判或安排业务,或对有关保险的事项提供咨询的人。未经授权的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经授权的保险经纪人”指直接由保险业监理处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组织的成员。保险业监理处在直接授权个人作为保险经纪人之前,必须确定该人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保险业监理处1995年公布的准则中,规定了对保险经纪人在被批准进入行业之前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并在批准后继续符合这些最低要求,其内容包括:经纪人应具备的资格和经验,如经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保险经纪人必须保持一次索赔不少于200万港元的最低职业责任保险,其最低保险金额将依据保险经纪人的收入而定,最高可达到7500万港元;保持独立的客户账户,保险经纪人必须将客户的钱存放在分离的客户账户中,不得将客户的钱用于客户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并妥善保存账簿及账目。特区成立后,由于日趋复杂的保险产品对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香港规定,从2001年1月开始,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才能上岗。对管理人员除要求通过考试外,还有年龄、学历、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和担任管理职务年限的要求。(www.xing528.com)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经纪人受台湾岛内的保险法规及1969年制定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约束。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我国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领取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经纪活动。当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还将定期组织保险经纪人培训。拥有资格证书3年而且在最近两年内未参加培训课程或未通过培训考试者不得申请执业证书;如果经纪人具备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可同时申请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以个人形式开业的申请人应向当地的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个人履历身份证明、业务计划书;以公司形式开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发起人股东名册及投资额、资信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存款金额证明;经纪人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200万元。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以现金为限。

在我国大陆,从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上来看,保险经纪人在 1995 年的《保险法》中虽有提及,但对其资格条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1998 年以前也没有相关配套法规予以规范,致使当时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因此,1998年出台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保险经纪人员必须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年或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五年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八年或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要求是设立时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三十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由于该规定要求高,使我国1998年2月以前在上海、广州等地先后成立并经各地人行或工商管理部门认可,早已投入营运的几十家保险经纪公司全部成了不合格公司,需要重新审批。在2004年《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之前,依法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仅10家,很难形成规模。基于这一现状,《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保险经纪人资格要求上降低了要求。例如,虽然仍然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时过半数的员工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对公司设立时总员工人数没有作要求,这就体现了很大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适当予以放宽。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2)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高级管理人员无需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其学历可降低。由此可见,《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既体现了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较高要求,同时也考虑了我国保险经纪业才刚起步,人才匮乏的现状。该规定还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这也为一些资深专业人士加入保险中介行列、组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了条件。

2009年又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保监会制定和通过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监管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举办的保险经纪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凡是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但下列情况的个人不能参加考试和申领资格证书:(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尽管《监管规定》对执业证书不再有明确规定,但依据2004年12月实行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经纪业务。

表8-12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如德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没有设立相应的资格考试,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而各州资格考试的难易程度又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仍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保证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准。第一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确保最基本的专业素养。组织这方面的考试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或保险中介自律组织进行。第二是资本金,通过限定保证金或注册资本金来确保保险经纪人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如我国大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当所设分支机构超过3家时,应增加注册资本。第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通过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而使其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和未来发展进行有效指导。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尽相同,但一般都会在年龄、学历、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和担任管理职务年限上提出明确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