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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前沿问题研究:解决台湾地区银保模式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银保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学界和业界也进行了针对性思考,值得引起关注。例如保险公司必须同时与银行、银行保经代公司协调,势必对经营效率有所影响,同时因为多层交易架构,也可能会增加税赋负担。但其相关运作规范仍须依据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及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如此银行可直接认列招揽或销售报酬收益,保险公司也可直接对银行支付销售费用、合法出账,解决实务上的问题。

保险中介前沿问题研究:解决台湾地区银保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银保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学界和业界也进行了针对性思考,值得引起关注。

1. 我国台湾地区银保专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保经代公司品牌极易与母行混淆,给客户带来销售主体资本雄厚的虚无印象和期待,与此同时,领有保经代公司或保险公司登录证的银行职员或理财业务人员,其不实销售行为依照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由所属公司(即银行保经代公司或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银行似乎无须对此行为负法律责任,显然,这种模式中,银行责任有待加强。二是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身份衍生的利益冲突。在二方架构下,银行职员或理财业务人员登录在保险公司,这些人员与保险公司间的契约可能属于雇佣性质,所以需顾及保险人的利益,其同时与银行订有雇佣契约,需以银行客户(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主,若销售类似商品(如存款与类似的保险产品)时,则可能潜藏利益冲突问题。在三方架构下,以银行人员登录在保代公司为例,其与保代公司间的契约属于雇佣契约,所以要顾及保代公司代理经营的保险业务(保险人之利益),又若该保代公司为银行投资的子公司,该保险代理人需另顾及银行利益,加上业务员与银行订有雇佣契约,需以银行客户(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主。在这种模式中,一个保险代理人同时需兼顾银行(投资人、股东的利益)、保险人(授与代理权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三者间立场不同,可能潜藏利益冲突问题。三是业务员的双重身份为不当得到和利用客户隐私信息提供了便利。四是银行保经代模式架构复杂影响效率。银行保经代公司设立的许多个案都不是以提升效率为主要考虑,而是为了满足金融保险监管法规要求,因此在组织架构上往往有迭床架屋的问题。例如保险公司必须同时与银行、银行保经代公司协调,势必对经营效率有所影响,同时因为多层交易架构,也可能会增加税赋负担。(www.xing528.com)

2. 我国台湾地区业界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思路

目前业界充分认识到了银保存在的问题,对改进的主张主要有:一是加强银行监管,强化银行责任,推动银行建立专门保险销售职能部门和系统的训练及保险后续服务管理制度;二是建立银行保险新架构,完善立法,允许银行直接做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登录于银行系统,银行完全负责所有应付责任,其经营主体性较为明确。但其相关运作规范仍须依据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及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如此银行可直接认列招揽或销售报酬收益,保险公司也可直接对银行支付销售费用、合法出账,解决实务上的问题。三是若采用新架构,为防止对保经代公司的冲击,允许其继续存在,但对银行客户进行销售时,除了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保经代公司身份外,主管机关应明订管理规范,要求银行需对客户负充分责任,并以书面告知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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