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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市场概况及执业责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6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市场概况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由上述内容可知,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责任主要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责任主要为缴存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及保证保险。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市场概况及执业责任

1. 中介主体

在我国台湾地区实际执行保险中介任务工作者,有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三种。由于保险业营销体系一般可分为直接营销与间接营销两种,保险业务员属于直接营销体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则属于间接营销体系。直接营销体系是保险人透过其所属营销通路直接销售保险商品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业务员也为保险人所聘雇人员,在公司政策与业绩挂帅等因素影响下,保险业务员介绍给保险消费者的商品是否真能符合其切身需求,则值得商榷。此外,在保险业未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以前,保险业者均将保险业务员之扩增视为业绩成长的首要条件;但自1998年4月1日起,保险业正式纳入“劳基法”后,对保险业者而言,聘雇为数庞大的业务员即意味着未来将负担一笔巨额支出,以人海战术为主流的营销策略有逐渐式微的趋势。

反观间接营销体系下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因均系独立于保险业者外的营业个体,其经营成本与费用以及经营成败得失皆须自行负责,故对保险人而言,不仅有减轻经营成本负担的优点,又可借重其营销通路拓展保险业务。此外,由于台湾岛内经济环境快速变迁、消费者意识抬头、经济价值与生活形态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保险消费者不仅对保险商品有多样化需求,而且对保险中介的方式也期望有多元化的选择。因此,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者过去所提供的传统营销体系已无法获得满足,已有转向利用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通路购买保险商品的趋势。

近年来,由于银行保险、网络营销等新兴销售通路的兴起,保险中介人通路呈现逐渐缩小态势。如表5-6所示。

表5-6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市场概况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由表5-6可知,自2006年起,就保险代理人市场而言,不论是家数或市场占有率,均呈现下滑趋势;就保险经纪人市场而言,则相对处于稳定状态。

2. 法律规范

(1)过失责任归属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依保险代理合约之授权所执行的业务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该授权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代理人的过失责任,应由保险人负责。

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保险经纪人的过失责任,应由保险经纪人自行负担。

(2)执业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缴存保证金并投保相关保险,领有执业证照后,始得经营或执行业务。前项所定相关保险,于保险代理人、公证人为责任保险;于保险经纪人为责任保险及保证保险。第一项缴存保证金、投保相关保险之最低金额及实施方式,由主管机关考虑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经营业务与执行业务范围及规模等因素定之。”由上述内容可知,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责任主要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责任主要为缴存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及保证保险。兹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①保证金。根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均应缴存保证金,以个人名义执行代理人、经纪人或公证人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十万元;以公司形态经营代理人、经纪人或公证人业务者,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下列各款金额者,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依各该款规定缴存保证金: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一亿元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四十万元;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未达五亿元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百万元;新台币五亿元以上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三百万元。

②专业责任保险。根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均应投保责任保险,其内容如下:“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应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保险金额采单一总限额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前项专业责任保险,以个人形态执行代理人、经纪人或公证人业务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以公司形态经营代理人、经纪人或公证人业务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二百万元。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前项规定金额之二倍投保专业责任保险:第一,同时经营保险经纪人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第二,代理人或经纪人同时申领人身及财产保险执业证照;第三,公证人同时申领一般保险公证人及海事保险公证人执业证照。

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下列各款金额者,应依各该款规定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不适用前二项规定:第一,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未达五亿元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一千万元;第二,新台币五亿元以上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二千万元。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所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其自负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

③保证保险。依“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仅保险经纪人有投保责任保险的义务,其内容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为:经纪人应投保保证保险,保险金额采单一总限额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前项保证保险,以个人形态执行经纪人业务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以公司形态经营经纪人业务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二百万元。经纪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下列各款金额者,应依各该款规定投保保证保险:第一,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未达五亿元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百万元;第二,新台币五亿元以上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一千万元。经纪人所投保保证保险,其自负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

(3)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相关法规规定,取得保险中介人执业资格者,需先经过专门执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接受教育训练取得执业证书后,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许可,并应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执行相关业务。执业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期间届满前应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未办妥前不得执行业务(“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五、八、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五、八、二十、二十四、二十五条)。取得保险中介人资格之程序如下:通过专门执业及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接受教育训练取得执业证书;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许可;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www.xing528.com)

3. 执业管理

(1)应履行义务

①招揽宣传与广告。保险中介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宣传及广告内容,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

②善良管理人责任。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均对保险中介人订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就保险经纪人而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业务与再保险经纪业务的执行,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防范利益冲突,并遵循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所订定的执业道德规范。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保存完整的再保险安排完成确认书、再保险人再保成分、信用评估等交易纪录,备主管机关查核,其与再保险人交易的再保条件、再保费、再保佣金等重要信息、纪录,及影响再保险人财务业务的重大信息,并应适时通知原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代理人于执行业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确保已向投保人就所代理销售的保险商品主要内容与重要权利义务,善尽专业的说明及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其作业程序及内容已遵循相关法令规定,于有关文件签署及留存建档备供查阅。”

(2)禁止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人管理规则对保险中介人的禁止行为规范甚多,就保险经纪人而言,其不得有的行为共有25项(“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则有26项行为不得为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其内容如表5-7所示:

表5-7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中介人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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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内容,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异同点如表5-8所示:

表5-8 我国台湾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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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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